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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刑事法律业务、公司治理与合规业务

工作经历: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学院 法学学士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专业著作:

1、《审查起诉阶段强奸罪案口供的客观性研究》(合著),发表在《中国学术研究》2008年第8期;
2、《试论现行批捕方式的"庭审化"改造》,发表在《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3、《检察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制度之我见》,发表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批捕说理制度——一种释明批捕必要性的保障措施》,发表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项目经验:

1、江苏某甲贪污、挪用案。某甲系江苏南京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贪污、挪用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某甲判处缓刑;

2、山东某甲受贿案。某甲系某地级市委原副书记、地级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后任某大学党委书记(正厅级),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3、江苏某甲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某甲系江苏某公司总经理。该案历经六个办案机关,既有”公诉“,又有”自诉“;且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到量刑次之的“职务侵占罪”,再到仅判了三年的“侵占罪”,其中,存在罪名的增减与变更,经历六个办案机关,后定性改变,获得较轻处罚。

4、山东某甲强奸案。某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对该案不予批捕,某甲被释放。但后又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判处其有罪,后上诉至某中院,法院改判,事实部分从三起改为一起,减低量刑。

5、浙江某甲合同诈骗案,该案在绍兴中院一审审理,某甲涉嫌诈骗1800万余元,后法院判处有其期徒刑八年。

6、山东某甲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某甲系某橡胶集团董事长,该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骗取贷款”一亿多元,“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千万元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仅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判处刑罚,由于罪名减少、定性下降,当事人获得比较轻的处罚。

7、河北某甲诈骗案。该案在沧州中院一审审理。审理后,法院改变定性,该案某甲后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

8、江苏某甲某敲诈勒索案。某一审法院一审对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后上诉到泰州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检察机关撤诉。

9、江苏某甲绑架案。某甲系某绑架案的主犯,累犯。后法院对某甲改变定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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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阶段强奸罪案口供的客观性研究》(合著),发表在《中国学术研究》2008年第8期;
2、《试论现行批捕方式的"庭审化"改造》,发表在《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3、《检察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制度之我见》,发表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批捕说理制度——一种释明批捕必要性的保障措施》,发表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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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某甲贪污、挪用案。某甲系江苏南京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贪污、挪用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某甲判处缓刑;

2、山东某甲受贿案。某甲系某地级市委原副书记、地级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后任某大学党委书记(正厅级),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3、江苏某甲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某甲系江苏某公司总经理。该案历经六个办案机关,既有”公诉“,又有”自诉“;且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到量刑次之的“职务侵占罪”,再到仅判了三年的“侵占罪”,其中,存在罪名的增减与变更,经历六个办案机关,后定性改变,获得较轻处罚。

4、山东某甲强奸案。某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对该案不予批捕,某甲被释放。但后又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判处其有罪,后上诉至某中院,法院改判,事实部分从三起改为一起,减低量刑。

5、浙江某甲合同诈骗案,该案在绍兴中院一审审理,某甲涉嫌诈骗1800万余元,后法院判处有其期徒刑八年。

6、山东某甲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某甲系某橡胶集团董事长,该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骗取贷款”一亿多元,“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千万元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仅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判处刑罚,由于罪名减少、定性下降,当事人获得比较轻的处罚。

7、河北某甲诈骗案。该案在沧州中院一审审理。审理后,法院改变定性,该案某甲后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

8、江苏某甲某敲诈勒索案。某一审法院一审对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后上诉到泰州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检察机关撤诉。

9、江苏某甲绑架案。某甲系某绑架案的主犯,累犯。后法院对某甲改变定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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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论现行批捕方式的"庭审化"改造》,发表在《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3、《检察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制度之我见》,发表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批捕说理制度——一种释明批捕必要性的保障措施》,发表在《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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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某甲贪污、挪用案。某甲系江苏南京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因贪污、挪用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某甲判处缓刑;

2、山东某甲受贿案。某甲系某地级市委原副书记、地级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后任某大学党委书记(正厅级),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3、江苏某甲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某甲系江苏某公司总经理。该案历经六个办案机关,既有”公诉“,又有”自诉“;且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到量刑次之的“职务侵占罪”,再到仅判了三年的“侵占罪”,其中,存在罪名的增减与变更,经历六个办案机关,后定性改变,获得较轻处罚。

4、山东某甲强奸案。某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对该案不予批捕,某甲被释放。但后又被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判处其有罪,后上诉至某中院,法院改判,事实部分从三起改为一起,减低量刑。

5、浙江某甲合同诈骗案,该案在绍兴中院一审审理,某甲涉嫌诈骗1800万余元,后法院判处有其期徒刑八年。

6、山东某甲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诈骗、骗取贷款案。某甲系某橡胶集团董事长,该案某甲涉嫌“合同诈骗”数千万元,“骗取贷款”一亿多元,“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千万元被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法院仅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贷款罪”判处刑罚,由于罪名减少、定性下降,当事人获得比较轻的处罚。

7、河北某甲诈骗案。该案在沧州中院一审审理。审理后,法院改变定性,该案某甲后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

8、江苏某甲某敲诈勒索案。某一审法院一审对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后上诉到泰州中级法院,该院经审理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检察机关撤诉。

9、江苏某甲绑架案。某甲系某绑架案的主犯,累犯。后法院对某甲改变定性,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