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涉嫌连续三年年报造假,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罚款十几万,事情结束了吗?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的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最高4.918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该判决一经作出,在全国引起轰动,进而引发数十家上市公司的几十位独立董事纷纷辞职。同时,该案还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看来不是一句空话,这个离奇案件引出了两个有价值的知识点: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本案适用的是证据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康美药业连续三年年报造假,一经爆料核实后造成股价巨跌,对中小散户造成损失, 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维权?如何维权?广州市中院的判决书给出了具体意见,该案件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对广大中小散户给出了维权的标准动作,从今以后对于上市公司恶意造假、违规信息披露问题需要引起格外的关注,该方向也将会是律师诉讼业务的一片蓝海,大有可为。
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需要格外关注两个司法解释,即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非常详细。
一是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人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权利主体。是因听信虚假陈述作出证券买卖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三是明确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四种表现方式。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是明确了权利人的损失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该两个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本次诉讼中得到深入应用。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制度的构建
本案是中国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鲜事物吗?是也不是,这个制度由3个文件组成:
1.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节特别代表人诉讼;
3.2020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这些文件可以看该制度有五大特点:
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理主体特定。目前全国只有两家,分别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属于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并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限公司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成立,股东是国务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
康美药业案的代理人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不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最高法《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其参与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发起了权利登记公告后,且得到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同时,在本案中,还看到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后还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和上海华尊两家律所的律师。
3.原告名单确认方式不同。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将该名单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
4.权利人默示即被保护。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保护原则是明示加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保护原则是默示加入,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5.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担保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四十条规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总结:康美药业作为全国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为中小散户们追究上市公司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造假等问题责任提供了一把钥匙,因集体诉讼涉及到的资金特别大,将可能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相关审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中小散户的钱不好圈了,照葫芦画瓢进行维权未尝不可。涉及到刑事责任还可以提起刑事控告。此外,作为唯一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闪亮登场代理了康美药业,另外一个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干什么呢?我们拭目以待。
牛凯
职务
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学历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
擅长经济类、金融类、职务类、知识产权类、
涉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
擅长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危机应对,
擅长疑难刑事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突破、推进
以及民事、刑事交叉类疑难案件的协调和办理,
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
18117202009
王津津
学历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中共党员20年党龄
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具备很强的把握政策、沟通协调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和公司股权等案件;
擅长办理涉金融、知识产权类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在多起涉及财产的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等案件中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来已办理了案件中,
获得4个取保候审、2不予起诉和3个缓刑,
为当事人挽回近千万损失。
康美药业涉嫌连续三年年报造假,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罚款十几万,事情结束了吗?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24.59亿元),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的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最高4.918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该判决一经作出,在全国引起轰动,进而引发数十家上市公司的几十位独立董事纷纷辞职。同时,该案还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看来不是一句空话,这个离奇案件引出了两个有价值的知识点:
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本案适用的是证据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案由,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康美药业连续三年年报造假,一经爆料核实后造成股价巨跌,对中小散户造成损失, 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维权?如何维权?广州市中院的判决书给出了具体意见,该案件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对广大中小散户给出了维权的标准动作,从今以后对于上市公司恶意造假、违规信息披露问题需要引起格外的关注,该方向也将会是律师诉讼业务的一片蓝海,大有可为。
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需要格外关注两个司法解释,即200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非常详细。
一是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人作了列举性的规定,包括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的权利主体。是因听信虚假陈述作出证券买卖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三是明确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四种表现方式。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是明确了权利人的损失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该两个司法解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本次诉讼中得到深入应用。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制度的构建
本案是中国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新鲜事物吗?是也不是,这个制度由3个文件组成:
1.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第三节特别代表人诉讼;
3.2020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67号)。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由这些文件可以看该制度有五大特点:
1.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理主体特定。目前全国只有两家,分别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成立,属于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并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股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责任限公司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成立,股东是国务院。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
康美药业案的代理人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不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最高法《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其参与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发起了权利登记公告后,且得到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同时,在本案中,还看到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诉讼后还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和上海华尊两家律所的律师。
3.原告名单确认方式不同。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将该名单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
4.权利人默示即被保护。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保护原则是明示加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保护原则是默示加入,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声明退出的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5.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担保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第三十九条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四十条规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总结:康美药业作为全国第一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为中小散户们追究上市公司违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造假等问题责任提供了一把钥匙,因集体诉讼涉及到的资金特别大,将可能对上市公司实控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相关审计机构产生重大影响,中小散户的钱不好圈了,照葫芦画瓢进行维权未尝不可。涉及到刑事责任还可以提起刑事控告。此外,作为唯一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闪亮登场代理了康美药业,另外一个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在干什么呢?我们拭目以待。
牛凯
职务
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学历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复旦大学--法学硕士
擅长领域
擅长经济类、金融类、职务类、知识产权类、
涉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
擅长企业刑事风险防控、刑事危机应对,
擅长疑难刑事复杂案件的分析、研判、突破、推进
以及民事、刑事交叉类疑难案件的协调和办理,
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务经验。
联系电话
18117202009
王津津
学历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中共党员20年党龄
上海靖之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具备很强的把握政策、沟通协调和解决纠纷的能力。
擅长办理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和公司股权等案件;
擅长办理涉金融、知识产权类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在多起涉及财产的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等案件中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来已办理了案件中,
获得4个取保候审、2不予起诉和3个缓刑,
为当事人挽回近千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