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被告人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刑七之前的罪名)和挪用资金三罪,其中虚开罪名法定刑十年以上(当时的量刑标准),若三罪成立或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侦查公诉的基本逻辑是被告人单位的交易“三流不符”。1993年12月13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时,我在检察机关任公诉部门负责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检察管辖调整的规定落地实施前,我担任副检察长分管刑事检察、民行检察、监所检察和税务检察工作。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最初由检察院立案侦查(1994年因虚开专票被判处死刑的台州陈二头案还写进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大工作报告)。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实施之初,税务部门曾针对简单的货物买卖和服务贸易合同关系提出了货物、资金、发票“三流一致”的抵扣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而在经济生活中,并不是每一次交易都会发生货物在买卖双方之间的现实物理流动。通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完成货权转让,货物或者停留于仓库不动或者依买方指示而交付第三方,并不会在买卖双方之间移动,但仍然能够发生合同法和税法上的货物交付(流动)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有人机械适用“三流一致”标准,导致错误认定虚开事实。本案是我从检察院调入法学院兼职律师业务后无罪辩护成功的第一个涉税刑事案件。辩点有三:交易真实,指示交付,虚开犯罪不构成;实体可免,程序缺陷,偷税犯罪不成立;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以借款预支方式获得可分红利润,挪用不成立。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对指示交付涉及的虚开指控和偷税指控判决无罪,部分事实获轻刑判决。 关键词:无罪辩护 “三流一致” 指示交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逃税 辩护词:11800字(细节有删改)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作者简介 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 执行院长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全国管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