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蓝清律师应邀参加无锡市“青绿法援大讲堂” 系列企业生态环境合规培训
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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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由无锡市绿色发展企业环境守法援助中心举办的“青绿法援大讲堂”系列企业生态环境合规培训在无锡市环境监控中心顺利展开。我所蓝清律师应邀参加此次培训并主讲了题为《生态环境涉及刑事罪名与责任》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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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现场












本次培训是由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无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办、无锡市绿色发展企业环境守法援助中心承办、无锡市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环保产业协会协办的企业生态环境合规培训,旨在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绿色产业发展的意见》和无锡市绿色发展领军企业计划的要求,增强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意识,普及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知识,推动全市各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此次“青绿法援大讲堂”系列企业生态环境合规培训,得到了无锡市各行政机关和2022年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绿色发展优秀企业以及2023年拟参评的绿色发展领军企业、部分重点企业的高度重视,共有240名代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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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清律师作为专题培训的主讲人,对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及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做了深刻阐述。他首先概述了破坏环境资源的刑法规制内容,列举相关罪名后对重点罪名污染环境罪进行教义学上的分析,以污染环境罪的概念及法益争论为切入点,梳理了该罪名的前世今生。而后蓝清律师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入手,条分缕析,详细讲述了此罪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责任形式等要素的具体认定。最后,蓝清律师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深度剖析浙江某公司污染环境案这一经典案例,归纳出案例中的争议焦点,着重讲述了企业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风险防控治理,赢得在场各单位领导和企业家们的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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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此次培训,在场单位领导和企业家了解到防控环境犯罪风险的必要性,也对企业生态环境合规有了清晰的认知。各单位和企业更强调,要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提升。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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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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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主任

执业履历:

1999年开始在公安机关工作,供职于刑警、经侦、预审等一线业务部门,办理、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000余起。2009年转岗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门从事刑事业务,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控告及风险防控案件。曾参与“铁笼沉尸案”“巨蟒峰损毁案”“善林金融集资诈骗案”“杭州自来水异味特大污染环境案”“之江花园灭门案”“萧山11.15地铁重大责任事故上诉案”等知名案例的辩护,其中的张某等损毁名胜古迹案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案例,当事人由被指控的第二被告人被宣判为第三被告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参与辩护的某公司污染环境案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第8号案件,当事人李某某获得从轻处罚。工作之余,注重理论研究,有多篇论文获奖、发表。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荣誉奖项:

2016年杭州市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2015年杭州市律师论坛论文一等奖2015年浙江省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2016年杭州市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2018年第二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三等奖

社会职务:

上海市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会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华东师范大学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工作履历:

2020-至今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学术成果:

《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构建》《刑事辩护鉴定意见质证技能研究》《刑事辩护法庭发问技能研究》《“排除合理怀疑”辩护实证研究》《羁押必要性律师辩护技能研究》《破产管理人刑事责任初探》《公诉案件被害人全面参与法庭审理可行性之探讨》《虚假诉讼刑事立案启动权归属探析》《药品犯罪的立法完善及认定思路的调整》

部分案例:

* (一)无罪案例

1、岑某某故意伤害案(捕后无罪撤案)2、胡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不捕取保撤案)3、金某某故意伤害案(重伤、不捕取保撤案)4、乐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人死亡、不捕取保撤案)5、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诉)6、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审查起诉期间撤案)7、孙某某强奸案(不诉)8、樊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4000余万,不捕取保撤案)9、慈某强奸案(不捕、撤案)10、汪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不移送起诉)11、陈某某妨害作证案(无罪释放)12、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金额数百亿,不捕取保撤案)13、金某某故意伤害案(取保后撤案)14、李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不追究刑事责任)15、林某强奸案(取保后撤案)16、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撤案)17、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取保后撤案)18、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取保后撤案)19、某公司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判决无罪)20、胡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案(不起诉)21、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即“受伤的巨蟒峰”案,不追究刑事责任)22、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税额数十亿,不捕撤案)23、林某某被控诈骗案(一审判决十年以上,二审发回重审后撤诉)24、操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不诉)25、操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资金案(不诉)26、某国资上市公司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撤诉)


(二)实报实销案例

1、冯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减轻处罚,实报实销)2、林某某诈骗案(减轻处罚,实报实销)3、李某某诈骗案(网络诈骗,减轻处罚,实报实销)4、柯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网络犯罪,从轻处罚,实报实销)


(三)减轻处罚案例

1、蔡某某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案(减轻处罚)2、陈某某诈骗案(二审介入,发回再判上诉后,十三年半改为四年)3、蒋某某盗窃案(多次作案,缓刑)4、苗某盗窃改职务侵占(未遂)案5、苏某某盗窃案(电话通知到案认定自首,减轻处罚)6、徐某某故意杀人案(聚众斗殴致人死亡,12年)7、俞某某放火案(一审从轻,二审缓刑)8、鲁某某贪污改为诈骗案(判处缓刑)9、金某某绑架案(改为故意杀人、无期,即铁笼沉尸案)10、李某故意杀人上诉案(由死缓改为十五年)11、王某某污染环境案(改为单位犯罪、缓刑)12、严某某强奸上诉案(二审改判缓刑)13、杨某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无期改为十五年)14、吴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减轻至十年以下处罚)15、邓某合同诈骗案(十年以上减轻为六年有期徒刑)16、杨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减轻至十年以下处罚)17、张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某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缓刑)18、余某某诈骗案(网络犯罪,改合同诈骗,减轻处罚)19、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减轻处罚)20、张某某贪污案(减轻处罚)21、李某某网络盗窃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减轻处罚)22、刘某某强奸案(缓刑)23、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减轻处罚)24、马某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案(减轻处罚)25、宋某故意杀人案(减轻处罚)26、谢某职务侵占案(减轻处罚,判处缓刑)27、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税额近3000万,缓刑)28、陆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减轻处罚,缓刑)29、郑某非法经营案(非法获利3000余万,改判从犯并获缓刑)30、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量刑建议12年减为4年6个月)31、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即农民工卖假酒开卡宴案,改变罪名减轻处罚)


(四)从轻处罚案例

1、陈某某诈骗案(诈骗数额大幅降低)2、戴某某赌博案(获得从轻判决)3、郭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一审无罪辩护获从轻)4、何某某故意杀人上诉案(宏都宾馆杀人案)5、李某某强迫卖淫案(定为从犯从轻处罚)6、海盐某副局长受贿案(从轻处罚)7、永康某副局长受贿案(从轻处罚)8、梁某某强奸案(从轻处罚)9、林某某敲诈勒索案(从轻处罚)10、玉环某局长受贿案(从轻处罚)11、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案(从轻处罚)12、某人大代表非法收购珍贵频危野生动物制品等罪案(从轻处罚)13、某局长被判强奸上诉案(从轻处罚)14、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二审改判)15、余某某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诉案(从轻处罚)16、李某某污染环境案(金帆达污染环境案)17、吴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从轻判决)18、苏某某挪用资金案(从轻处罚)19、郭某某强奸案(从轻处罚)20、王某失火案(从轻处罚)21、萧山11.15地铁重大责任事故上诉案(从轻处罚)22、林某某赌博案(从轻处刑)23、姜某某贩卖毒品案(从轻处罚)24、俞某某抢劫案(之江花园灭门案)25、方某某非法拘禁案(从轻处罚)26、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排除电子数据证据,从轻处罚)27、孙某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二审改判)


(五)控告案例

1、岑某某被寻衅滋事案(赔偿、道歉和解,结果满意)

2、高某某被故意伤害案(赔偿、道歉、和解,结果满意)

3、王某某被故意伤害案(道歉、赔偿、谅解、对方均实刑)

4、方某某被盗窃、被故意毁坏财物案(控告,结果满意)

5、俞某某被故意毁坏财物、被诽谤案(控告,结果满意)

6、杭州某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控告,结果满意)

7、程某某被诈骗案(控告后立案)

8、杭州某传媒公司被职务侵占案(控告、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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