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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8日,数字法学论坛第29期在浙江大学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数字时代的法律新问题——德国视角”。本次会议由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主办。来自德国科隆大学、德国帕绍大学、德国波鸿大学、浙江大学、江苏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的师生,以及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了本次活动。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副教授主持本次会议,德国法庭宣誓翻译徐文、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机器人与法研究中心科研助理刘畅、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雨晨负责翻译工作。
一、致辞
会议伊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致辞。胡铭教授热烈欢迎三位德国教授到访光华法学院,感谢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活动的支持,真挚问候了在场的老师和同学,随即介绍了中国司法机关在数字法治领域的探索。胡铭教授指出,欧洲在传统法律领域的研究基础深厚,今天,中国数字法学研究也在蒸蒸日上,希望通过今天的学术交流促进双方学术共同发展。
随后,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蓝清致辞。蓝清主任先是介绍了上海精诚申衡律所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紧密联系,随后阐述了律所的核心价值观、使命和信念。他介绍了精诚申衡律所“循名责实,持中守正”的学风所训,并解释了这句话中蕴含的深刻含义。最后,蓝清主任向三位德国教授和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等积极推动本次论坛表示了感谢。
二、主题报告
主题报告一:自动驾驶对德国刑法的影响
科隆大学法学院马丁·瓦思默教授(Prof. Dr. Dr. h.c. Martin Wassmer)以“自动驾驶对德国刑法的影响”(Criminal law implications of autonomous driving in Germany)为主题做报告。首先,瓦思默教授介绍了国际标准SAE J 3016定义的六个自动化水平和德国联邦公路局做出的不同分类,并指出德国的分类在国际上导致的误解。随后,教授介绍了德国关于自动驾驶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于2017年6月生效的《<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和于2021年7月生效的《自动驾驶法》。之后,教授又讨论了自动驾驶导致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新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民事责任制度。第一,德国法律规定车主应严格承担责任。车主也要对驾驶功能的错误承担责任,他有义务投保,并检查车辆的情况。此外,驾驶员有基于推定过错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被推翻。第二,技术监督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政府并没有听从建议,将责任标准化,或至少要基于推定的过错承担责任,因为政府认为在一般侵权法框架内的责任已经足够了。第三,制造商因使用造成的后果而承担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存在编程错误、设计、制造或说明错误。此外,制造商需要承担作为生产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相反的,即受害者只需要证明产品在离开制造商时是有缺陷的。预计随着自动化程度的增加,民事责任将转移到制造商。与此同时,事故的数量可能会减少,这将减轻所有相关方的负担。
刑事责任方面,瓦思默教授主要讨论了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责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几种困境情境。对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方面,驾驶员、车主、执行技术监督的人、制造商可能存在刑事责任,乘客的刑事责任则被排除。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方面,在一定条件下驾驶员可能存在刑事责任,乘客不会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被起诉,执行技术监督的人、代表制造商或车辆业务行事的人只在例外的情形下可能承担责任。随后,教授从“对第三方财产的损害”“杀害车外的人”“杀害车内乘客”“伤害的概率”几方面讨论了道路和可能的替代路线上都有人、算法决定生死的困境情境。
最后,瓦思默教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总结。德国为自动驾驶车辆的常规运营创造了一个法律框架。可以使用现有的教条来确定驾驶员、车主、乘客、制造商和车辆运营商的刑事责任。在困境情境中,保护人的生命具有最高的优先权。另一方面,使用一个按照数量权衡的驾驶功能的人不应受到责备。如果行驶路径上有人,则选择优先保护乘客。如果行驶路径和备选路径上都有几个人,随着技术进步的增加,将有可能考虑伤害的类型和严重程度,从而按照更高的生存概率进行选择。
主题报告二:关于电子竞技中使用兴奋剂的可罚性
帕绍大学法学院霍尔姆·普茨克教授(Prof. Dr. Holm Putzke LL.M.)以“视频游戏中提升表现能力的物质——关于电子竞技中使用兴奋剂的可罚性”为主题做报告。普茨克教授首先介绍了电子竞技的发展,随后介绍了使用兴奋剂的应罚性元素。他指出,使用兴奋剂的可罚性来源包括运动员健康、体育比赛的公平和机会均等,以及体育的独特性。兴奋剂会使运动员面临健康风险,国家可以基于从家长式的角度保护个体免受自己不理智行为的伤害,或者是将“公共健康”作为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一般保护利益,从而禁止兴奋剂的使用;同时,参赛选手使用兴奋剂不符合电子竞技的诚信原则,违反公平原则。
在德国,电子竞技比赛至少需要根据现行法律被归于“有组织的体育竞赛”才可适用《反兴奋剂法》,而电子竞技比赛目前还不属于有组织的体育竞赛。关于电子竞技是否是体育的问题,普茨克教授认为,电子竞技对协调能力、反应能力和耐力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被称为“体育”。
最后,普茨克教授对报告内容进行了总结。从事电子竞技的人实际上就是在进行真正的体育运动。即使电竞选手可能不符合某些人对“体育比赛选手”的一般定义,也不会改变这样的事实。体育是多样的,没有统一的标准。事实上,并不存在所有领域都成功的“全能体育选手”——即使是经典的十项全能运动员也不能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主题报告三:电子文档作为德国民事诉讼的证据
波鸿大学法学院罗伯特·科沃斯博士(PD. Dr. Robert Korves)以“电子文档作为德国民事诉讼的证据”(Electronic documents as evidence in German civil litigation)为主题做报告。
在第一部分,科沃斯博士简单对德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进行阐述,随即进入第二部分。科沃斯博士谈及德国民事诉讼的数字化发展,在数字化还未被普及之时,德国法院诉讼中以纸质材料进行,但随着电子化数字化在生活各方各面进入到私人领域,法院间的材料交接也逐渐出现改变,相较于德国民事诉讼的传统模式,民事诉讼数字化有着方便、快捷等优势,尤其体现于律师传达文件方面。自2022年开始,相关法律的出台使得律师以电子方式来处理诉讼文件成为一种强制性要求,而有关法院数字化的强制性条款直到2026年才开始生效,这也便意味着法院有充足的时间去准备。紧接着科沃斯博士谈到数字言辞辩论,这将作为一项非强制性要求生效。
进入第三部分,科沃斯博士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证据调查的正式程序、证据最终清单三个角度展开了德国民事诉讼取证的基本特征。教授通过和我国法律两者共同点介绍了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调查相关的要求,并详细阐明了证据最终清单中勘验、证人、鉴定、书证、讯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中存在的作用与原因。
在第四部分,科沃斯博士首先介绍了电子文档的概念,随后引出法条,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及其后各条,电子文档不视为书证,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及其后各条,电子文档视为勘验,并且就电子文档的属性归类在中国法律和德国法律两方面进行了阐述。
在第五部分,科沃斯博士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书诉讼中电子文档是否能够作为证据的问题展开讨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书证能够被认定为证据,而电子文档依照前法不能被认定为书证,因此电子文档不应当被认定为证据。但是快节奏的现代社会,随着民事诉讼数字化的推进,上述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探讨空间。
三、评论与回应
在评论环节,有五位专家进行了评论。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副主编朱海龙教授对德国来华交流的教授、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等举办这么一场学术交流盛宴表示了感谢,并表示,今天三位德国教授的演讲充分展现了德国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前沿性、严谨性和问题意识,中国与德国法律渊源深厚,同属于大陆法系,德国法学研究在很多方面值得中国同行借鉴和学习。随即他对三位专家提出了一些问题:就自动驾驶问题,我国目前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的研究,且在理论上也还是主要以概化研究为主,还没有深入到德国同行的水平,更没有搭建相关的法律框架;另外,我们应当如何去在中国情境下界定自动驾驶及其相关的“过度请求”“无意接管”等概念,以及在未来应当如何以法律去规制,相关的法律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特性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疑问。随后,朱老师就中国的自动驾驶、电子竞技、诉讼数字化等相关新兴的研究,希望各位教授给出一些建议。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孙军工研究员首先回溯了曾经参与过的中德两国开展法律交流的往事,并特别强调1987年9月中国向世界发出了第一封电子邮件,收件人就是身在德国的一位教授,中德两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合作也由此不断深入。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德两国法律人每一次沟通交流的努力,都可能对世界法律的发展产生影响。三位德国教授有关数字法治的研究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展现了当下研究的成果,给人带来深刻启示。随后,孙军工老师分享了他积极倡导的两个观点:一是处理好遵守和保障人权与发展探索人工智能的关系。他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人格尊严权,一直以来都是人类矢志追求并努力捍卫的目标。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维护人格尊严不被侵犯是法律必须坚守的底线。他很赞赏德国学者在分享中谈及的人工智能和生命保障两者协调发展的观点。二是处理好追求公平正义与科技迭代创新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改变世界的不是技术,而是技术背后的梦想。德国学者在分享中谈到电子竞技应当注重人的公平性,应当将公平正义作为主导地位,这是至关重要的判断。对于电子文书是否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的问题,孙军工老师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予以了回应交流。他期待本次论坛既应该是中德两国法律交流良好传统的延续,也更应成为数字时代法治成果相互借鉴的新篇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梁健老师对三位教授对数字法发展问题所提供的指导表示感谢。梁老师从微观角度进行分析,自动驾驶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民交叉的问题,自动驾驶论文的文献参考、逻辑论证以及刑民连接点的处理十分恰当,随着自动驾驶的发展,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伴随而来。梁老师表示,自动驾驶中是否涉及司机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中国对自动驾驶的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今天的演讲对于中国相关法律有指导意义。随后,梁健老师对自动驾驶所涉及到刑事方面的相关认定问题以及对危险驾驶罪和自动驾驶相关的联系进行了阐述。梁健老师认为电子竞技是否能看作运动的角度具有相当创新性,并且对此展开研究具有十分的实践价值和意义。最后梁健老师对三位德国教授的研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江苏大学法学院金山特聘教授、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欧中法律研究与创新中心副主任申柳华教授表示很荣幸来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参加今天作为新学期第一课的互联网与法学课堂。今天三位德国教授的精彩报告、三位翻译老师精准的翻译以及前面三位点评嘉宾深刻的评议,都集中展现了这么一个特点,即当今中德法学的对话中,中国的学者已经从传统的外国法的继受者转化为具有独立批判思维的创造者,希望在座的同学们今后能够勇于接起推动中德法律交流的接力棒,将今天的学习内容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申教授提到,今天瓦斯默教授与普茨克教授讲座主题非常具有代表性,展现了数字经济时代中面临的新法律问题以及德国应对手段中,与我国目前立法应对比较而言,前者主题立法快于我国,后一主题德国立法却迟于我国立法的现象。基于德国强势的汽车工业基础,德国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比较迅速,国家在立法层面也进行了快速的反应。从2017年《道路交通法》的修正案到2021年的正式法规,自动驾驶得到正式国家立法规制,这是由德国汽车工业的强大的经济动力决定的。目前我国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还是地方立法为主,在地方立法中存在着相互冲突以及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应尽快推出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在德国,电子竞技行业的发展相对于德国强势的汽车工业而言还比较弱,它在德国并非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体育,所以普斯克教授的报告中承认可了电子竞技的体育地位,在德国学者当中属于思想新潮者。相较于德国,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繁荣,早在2003年电子竞技项目就被视为了体育运动。今天这两个主题进行中德比较的研讨是非常有意义的,向我们生动地展示了在互联网法、数字法立法方面,我国与德国法学界的交流是急需的,这种交流与研判的结果对于两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海精诚申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樊星首先介绍了自己从检察官到律师的经历;其次,杭州作为中国电子竞技重要城市,樊主任的团队曾为相关电竞俱乐部提供过法律支持。因为电子竞技作为新兴体育运动项目,其中反兴奋剂等规定并不完善,樊主任向德国教授请教了德国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针对评议专家提出的一些问题,马丁·瓦思默教授表示很感谢各位的提问。首先对于框架概念的提问,这个环节十分重要,德国已经开设了数字法和伦理相关的教学,并且在随后也会开设其他相关课程。对于系统要求过度相关的问题,如果人不予响应,则系统会进入最小风险模式。关于人至高生命地位的问题,虽然瓦思默教授也赞同主张人的生命是至高的,但是在实践问卷中却有不一样的体现,并通过东西方问卷差异进行说明,过失导致的损失确实十分难以证明,并且用飞机的黑匣子进行了引入论证。关于生产者过失程序的损害,先排除一些轻微的过失,在民事上可以通过保险来解决,而刑事上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可采取类似于医药方面的认证程序。对于醉酒的自动驾驶方面,瓦思默教授表示,若在醉酒状态下进入自动驾驶状态,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对于生命衡量问题,瓦思默教授举出“为了救50人牺牲1人是否应当值得谴责”的例子,并表示这类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也正是这次交流的意义所在。
霍尔姆·普茨克教授非常感谢现场各位的发言和评论。他表示,首先,对于电子竞技中兴奋剂使用的问题还不存在一个十分统一的结论,因为电子竞技中的兴奋剂使用还比较少见。对电子竞技中的兴奋剂规制的必要性问题,霍尔姆教授认为无需从现在便开始规制。要对兴奋剂进行规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前提:电子竞技中兴奋剂的使用频率,现实生活中公众对兴奋剂使用的态度。他表示自己赞同电子竞技中兴奋剂的规制,否则对于公平竞争存在一定损害性,现实生活中的电子竞技并不能适用兴奋剂的使用。但可能之后会有更广阔领域的兴奋剂使用值得我们关注。
科沃斯博士对今天的演讲和回应机会表示了感谢,并表示这个问题在中德两国很相似,有的探讨传统概念,有的探讨新的现象,两国区别在于德国对于传统概念讨论有着一定时间,而中国所花费的时间比较有限,这是一个主要的区别。科沃斯博士认为既要着眼于主要又不能完全忽视次要,即既要关注传统的理念,也不能忽视新的现象的重要性。对于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问题,中国的观点值得德国学习,自己也对德国有关电子文书的归类存有一定疑问,中国将电子文书作为一类新的证据类型的做法值得借鉴。
四、闭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对论坛进行了学术总结。他表示,三位德国教授的讲座虽然议题不同,但均瞄准了各自领域最前沿的问题。瓦思默教授聚焦于自动驾驶普遍化对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影响。霍尔姆教授锚定电子竞技使用兴奋剂的可罚性问题。科沃斯博士则直面数字化时代电子文档的证据属性问题,内容涉及民事诉讼的数字化趋势、数字化取证、电子文档的证据归类等。这是一个技术发展对法律进化的演进问题,议题宏大,切口独特。
最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赵骏教授致闭幕词。他对参加本次讲座的各位师生表示了感谢,并且以技术和发展的问题作为引入,阐述让法治插上数字的翅膀、将数字纳入法治的轨道的重要性,随后表示法律可以作为中德两国的沟通桥梁,以此减少双方误解,促进合作。讲座在各位参会嘉宾和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活动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20&ZD19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