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动态|从“家”出发,向“法”而行——沈玲律师作《家庭教育促进法》分享
2024-10-24

家庭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的和谐安宁,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以及社会稳定息息相关。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领域进行专门立法。该法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定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树立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导向。

2024年10月24日,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沈玲律师走进上海市三墩学校,为大家带来一场关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解读分享。讲座中,沈律师详细阐述了该法律的出台背景、关键条款解读,并分享了典型案例,让家长们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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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读

INTERPRETATION OF CLAUSE

针对《家庭教育促进法》,沈玲律师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及社会协同三个维度进行条款解读。

1.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2.国家支持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3.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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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离婚抚养/case

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妈妈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爸爸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家庭教育令》裁定,妈妈应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裁定妈妈与女儿同住,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女儿本人或密切接触女儿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如义务履行人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诚、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case

法庭对5名未成年被告的成长生活轨迹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均存在父母监护缺位的问题,遂向监护人们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区妇联、区关工委、区教委等部门共同对监护人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对欺凌事件的双方,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从后续的跟踪回访中了解到,6名未成年人均已回归正常生活,监护人也在生活和心理方面给予了孩子更多的关爱,本案成功运用“双向保护”原则进行,案件处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子女抚养/case

导致孩子用极端方式试图挽留父母婚姻的根本原因:

① 父母把夫妻矛盾暴露于孩子面前

② 说出不要孩子的气话

法院组织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孩子进行心理疏导,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依托法院家事案件常态化回访工作机制,家事社工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后续关注父母和孩子情况。

子女遗弃/case

家庭教育促进法与其他法律的联动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节选)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总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阳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诚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节选)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沈玲律师最后强调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和终身榜样,监护人应扮演好至关重要的角色。她提到傅雷的智慧箴言:“即便是最为杰出的种子,若缺乏适宜的环境、肥沃的水土以及充足的养分,也难以绽放出绚烂的花朵……”在法律法规的引领下依法带娃,实施积极的家庭教育,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做好他们的榜样!

沈玲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理事

擅长领域:在合同纠纷、劳动人事、项目投融资等商事争议领域以及婚姻家事、继承析产等民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