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20日,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精诚讲堂」第87期,蓝清律师做《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研究》专题分享,郑晓宇律师主持,徐相老师为时间官,诸荟嘉律师与康乐律师为与谈人。


主题分享主讲人蓝清律师围绕职务侵占罪的核心争议问题——“本单位财物”是否包含债权、商业机会等“财产性利益”——进行了系统阐述。他基于《刑法》相关条文规定,明确提出核心观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严格限定为狭义的、有形的“财物”,不应包含“财产性利益”。
在论证过程中,蓝清律师分析了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并倾向于支持将职务侵占罪限定于“先合法占有,后非法所有”的狭义侵占行为。为阐明这一立场,他结合多个实务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

除讨论“将公司需付费处理的工业废料赠予关联公司获利”及“个人银行卡供公司使用后挂失取款”等典型案例外,蓝清律师还列举了其他多种实务中易产生争议的场景,包括: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利用代理业务之便将合同所得财物占为己有、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员工通过关联公司加价销售侵吞利润、从本人经营的公司进行采购、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下的财产转移,以及在合同签订履行中虚增事项收取对方钱款等。
通过对这些多样化案例的辨析,蓝清律师指出,无论行为方式如何间接或复杂,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都应能追溯并落实到单位拥有的具体“财物”。将“财产性利益”纳入犯罪对象,存在突破刑法条文文义的风险,需格外审慎。坚持这一界定,有助于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促进法秩序统一,且不影响对实质不法行为的有效规制。

诸荟嘉律师在与谈中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享了三点深刻体会:
首先是指出当前职务侵占罪在控告立案环节面临一些困难,由于该罪名在经济纠纷中曾被较多运用,公安机关现已形成审慎立案的倾向,不仅要求证据较为清晰完备,还需上报审核,显著提高了控告门槛;
在此基础上,她通过一起私募基金实控人案例,进一步阐明在复杂金融操作中认定犯罪的难度,行为人通过设计精巧的股权架构与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因涉及尚未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变动的“股权”等财产性利益,且其往往预设“误操作”等辩解理由,导致在行为性质界定和损失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难以成功追诉;
最后,她强调应灵活运用蓝清律师所提出的分析框架,在辩护与控告中精准辨析“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限。

康乐律师在与谈中谈到,蓝清律师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深入剖析引发了他多层面的思考。他从宏观角度提出几个值得探讨的命题:一是职务侵占罪的刑罚配置是否应当重于盗窃、诈骗等普通财产犯罪;二是这一问题背后反映出的法律文化差异;三是由犯罪对象界定延伸出的法体系协调问题,特别是债权等财产性权益的刑法保护边界。
同时在微观层面,他通过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的典型案例,生动阐述了物流仓储、销售业务等环节中不同岗位人员可能采取的侵占手法,揭示了实务中犯罪形态的多样性。
康乐律师在总结时提出了两个颇具争议的实务问题,以其抛砖引玉:行为人向被害单位开具的发票能否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抵扣?将员工扣押单位笔记本电脑的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是否合乎法理?这两个问题为与会者提供了持续思考的空间。
评选颁奖环节,现场观众通过计票评选,选出了第87期精诚讲堂最佳主旨分享人蓝清律师,最佳党建分享人程全华律师,最佳角色康乐律师,最佳即兴演讲人王冬梅律师,程全华律师及蓝清律师为获奖者颁发奖状。




蓝 清
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1999年开始在公安机关工作,供职于刑警、经侦、预审等一线业务部门。2009年转岗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门从事刑事业务,办理大量的刑事辩护、控告及风险防控案件。
qing.lan@brightstone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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