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诚动态丨第七届天合刑辩论坛在沪成功举办
2025-12-27

2025年12月27日,第七届天合刑辩论坛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在上海执业、拥有丰富司法经验的刑事律师参加了论坛。论坛由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蓝清律师主持。


上海精诚磐明事务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李永红律师作了《税制基本原理与税案无罪辩护》主题讲座,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周贵长律师分享了一起案值达3.7亿元的保健品诈骗案无罪辩护成功的经验。



01

《税制基本原理与税案无罪辩护》



李永红律师先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两高的应对措施作了回顾。他指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十四个罪名尤其是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处理争议,已持续长达二十五年。


从本世纪初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湖北汽车商场为虚增业绩不实开票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无罪批复,到2024年3月的法释〔2024〕4号两高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文章、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无罪案例、2025年11月24日公布的8个涉税案例和最高法院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法办函〔2025〕1595号复函,涉税刑事司法的总趋势是清晰的:两高通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沟通达成共识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断限缩有关罪名的适用范围,缩小犯罪圈。

与此同时,刑事司法系统对税收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形态、构成要件的理解和出罪理由的论证,依然存在明显的分歧,甚至不少地方对公认无罪的情形照样在追诉判刑,在司法解释对不危害税收利益的不实开票行为出罪后,一些司法机关又以非法出售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判刑。


李永红认为,涉税刑事案件司法诉讼中的定性分歧和处理乱象,既与刑法的立法技术有关,又与税法学和刑法学两个领域互不通约的知识屏障有关。李永红律师提出,无论是刑事司法还是刑事辩护,都应认识到涉税犯罪作为法定犯定罪判刑必须以行为既违反税法规范又符合刑法要件为前提,否则即应出罪,不该滥用刑法。关键在于刑事法律人必须弄懂税制原理。为此,应当根据“第一性原理”,搞清楚“税收”(债权债务而非物权)和“发票”(收付款凭证)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外延,弄明白“税收法定”“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三大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正确认识国家的征税权力、国库利益与人民的抵扣权利(财产权利)、营业自由的关系,进而为涉税疑难问题的处理打下坚实的观念和知识基础。

李永红律师结合自己办理涉税刑事案件的经验(其中两个上市公司被控虚开专票犯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回答了无罪辩护常见的十二个问题。主要是:


根据发票(专票)五种不同功能(会计确认计量功能、商事证明功能、税前扣除功能、税款抵扣功能和秩序监管功能)的区分、“骗抵”(本质为应付而不付)和“骗取”(本质为不该取而取)概念的区别、“税收”和“财政资金”的不同以及增值税制度的起源、征纳原理,涉税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争议源于刑事法律人对税法概念存在认知偏差,混淆税收债权与国库物权,导致对那些根本不侵害国家财产甚至无损税收债权的行为错误定罪判刑,无罪辩护应该“从头算(ab initio)即从税收和发票的概念入手发现最基础最有力的辩点。

根据“税法行为三分法”(遵从税法指引的合法行为、违反税法规范的不法行为和不属于不法行为但应作纳税调整的不合理不合规行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人对税法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存在逻辑谬误,将那些在税法上连行政违法都不构成、罚款都无根据只应作纳税调整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税收犯罪的要件事实,不公正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根据税收征纳属于“大量行政”(因而不可能脱离商事外观刨根问底去查证交易主体的所谓真实意思)、增值税属于中性最强且可转嫁的价外税和间接税(因而纳税人只是名义纳税人而非实际负税人且税基只是过程性中间事实而无需追根溯源搞穿透思维强行把借名挂靠经营或者如实代开行为以虚开入罪),无损税收法益甚至为国家税收作出了贡献的企业行为被定罪判刑既破坏了税收法治又损害了刑事法治。


根据立法、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票面数额”“开票数额”“损失数额”三种不同数额概念的区分,可知作为权益犯(实害犯或结果犯)的税收犯罪与作为秩序犯(危险犯或行为犯)的发票犯罪原本存在天壤之别,而刑事法律人却往往不求甚解,无视法条和解释明文规定的罪名要件界限,将本已出罪的不实开票行为又错误地以非法出售或购买专票罪定罪判刑。


最后,李永红以行刑衔接、法秩序统一为据,提出将税收犯罪和伪报型通关走私等侵害债权行为统一整合为“逃税罪”(保留行政程序出罪通道),将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留抵退税以及“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中的骗取等侵害物权行为统一整合为“骗税罪”,废止其他涉税罪名(抗税罪并入妨害公务罪)和全部发票罪名(危害税收法益的以逃税骗税追究,国库利益无损的不规范发票行为只应行政处罚),以消除涉税涉发票罪名滥用、侵害人民财产权利和营业自由的任性司法、趋利执法隐患。



02

《从一起3.7亿保健品诈骗"远洋捕捞"案撤回起诉说起》



随后,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周贵长律师围绕一起涉案金额达3.7亿元的保健品诈骗案作专题分享,从案件完整司法进程出发,系统梳理了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依法撤回起诉的全过程。


据介绍,案涉公司自2019年起从事瑶浴包产品销售,2022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网络诈骗立案侦查,2023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2025年9月最终因证据不足依法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依法终结。该案司法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意义。

在程序层面,周贵长律师重点分析了侦查阶段暴露出的多项关键问题,包括异地办案手续不规范、物证及电子数据扣押程序缺失、现场勘验记录制作不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电子数据来源、形成过程和同一性无法有效证明等。这些程序性瑕疵直接削弱了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成为案件无法进入实体裁判的重要原因,也集中反映出部分案件中程序正义被忽视的现实风险。


在实体认定方面,周贵长律师结合鉴定报告、生产资质、检测结论及销售履约情况,系统梳理了案涉瑶浴包产品的真实来源、生产过程和实际使用价值,明确指出该产品并非虚构交易标的,也不存在“空对价”交付情形。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引申出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边界的讨论,强调认定诈骗犯罪必须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而不能仅依据营销话术、宣传方式或价格争议作出刑事评价。

周贵长律师指出,在实践中,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是否实施真实履约行为、资金流向是否合理、事后是否积极处置纠纷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判断,防止将经营风险、合同纠纷或行政违法简单上升为刑事犯罪。其强调,刑事司法应保持必要的谦抑性,避免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和行政领域。


在分享的最后,周贵长律师还结合该案办理过程,总结了团队协作、证据体系构建及庭审表达等实务经验,强调在复杂案件中,辩护人应注重对证据链条的整体把握,强化程序性辩护意识,通过合法性审查推动案件回归法治轨道。



论坛期间还设置了合影留念、茶歇交流及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围绕刑事辩护理念、行业发展趋势及实务难点展开充分交流。活动最后举行了天合刑辩精品家宴,进一步增进了同行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次论坛内容紧贴实务、观点鲜明、讨论深入,不仅为刑事辩护领域提供了高质量的思想交流平台,也为推动刑辩专业化、理性化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