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绿成金——绿色债券在中国的实践
2018-05-24

提到绿色金融,就要从ESG(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开始讲起。ESG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考量的标准,包括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者在投资时除了考虑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这些传统指标外,还需要关注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社会责任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这三个非财务类别的指标。环境影响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企业活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能源的利用以及对废物的处理。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员工的福利以及慈善方面的工作。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董事会结构、股权结构、管理层薪酬以及商业道德。


二战以来,西方国家经济迅猛增长,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保逐渐成为一种价值取向,连带影响到公众的消费选择,有的消费者会为了绿色环保的因素支付溢价。因此,越来越多的生产企业开始关注绿色生产、绿色制造,环境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投资者也慢慢意识到企业环境绩效可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绩效,绿色金融就开始进入投资者的视线范围。2006年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UN PRI)的诞生,是绿色金融在欧美地区蓬勃发展的里程碑。 

 

一、国际绿色债券的运作机制

 

绿色金融在资本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绿色债券,即采用债券这一金融工具,将募集资金投向并运用于绿色产业、项目或资产。绿色债券的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各方需求强劲,一些组织在充分融合专业技能、行业声誉和风险分担要素后,构建了目前广为接受的两套绿色债券国际规则。一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于2014年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二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于2011年发布的《气候债券标准》(CBS)。GBP和CBS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倡导机构的卓著声誉和专业技能,两项标准交叉援引、互为补充,备受市场重视并广为接受。

 

1、GBP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


GBP将遵守GBP四项原则的债券统称为“绿色债券”,这四项原则代表了绿色债券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原则一: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适当描述募集资金用途,确保所投资的绿色项目能够产生积极的环境效益,这种效益应可被评估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被量化;

原则二:项目评估和筛选流程。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符合绿色债券标准的依据及其具体决策过程。

原则三:募集资金管理。发行人应建立募集资金追溯管理制度,通过设立专门账户或以适当方式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并建立正式的内部流程来验证资金是否被用于绿色项目的投资与运作。

原则四:报告和披露。发行人应至少一年一次对外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募集资金投向的绿色项目清单、项目的简要描述、募集资金的支出总额以及项目的预期影响。

虽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GBP只列举了可再生能源、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领域作为“绿色”项目的参考,但这并不表明GBP倾向于认定某一种绿色技术更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相反,GBP对“绿色债券”的界定秉承开放的态度,认为可以更多地倚重相关行业和当地专家对 “绿色项目”的界定。

 

2、CBS的气候债券和界定标准


CBS是在 GBP关于绿色债券类型和四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一套明确的绿色债券标准和认证方案,用于核查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是否真实地用于低碳和气候适应经济,并将通过核查的债券称为“气候债券”。


CBS基于最新的气候科学和控制全球气温升高不超过2℃的目标,将适格的项目纳入目录中,目前该目录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公共交通、水资源、低碳建筑等,很快推出标准的领域有农业、林业、渔业和海洋投资、信息技术与通讯、废品及污染控制、基础设施改造与循环利用等。值得注意的是,CBS明确排除了所有与化石燃料相关的项目。

 

二、绿色债券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1、绿色债券在中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绿色金融的实施进行了积极的推动和引导:2016年,绿色金融被正式写入“十三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是首个政府层面全面规划及推动绿色金融的指导性文件。2017年6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5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1]


与此同时,民间团体的推动也让绿色金融的进程不断加速。国内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在2015年1月与《证券时报》共同启动“上市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排行榜”项目,以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实时公开为基础,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匹配的分、子、控关联公司为跟踪标的,实时收集30个省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对外公开的重点控制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和达标情况,基于其排口污染物指标的超标时长和超标倍数计算风险值,并于每周二持续发布榜单。化工、公用事业、建筑材料和钢铁等上市公司是污染风险排行榜的“常客”。


中国的经济目前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大规模的环保雾霾、水污染等环境问题集中爆发,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环境治理刻不容缓。年轻一代中国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逐渐增加,可持续发展意识更强,更愿意为绿色环保的产品买单,绿色产业在十三五期间每年需要大量投资,社会投资占有极大比重,面对庞大的资金需求,西方国家关于绿色金融的发展路径,在中国可以被迅速复制。

 

2、国际标准在中国的应用


如前文所述,GBP、CBS等标准对规范绿色金融市场运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但GBP、CBS等标准应用到中国,必定会受到现实情况的限制。比如GBP是绿色债券的自愿行为守则框架,使得投资者无法对发行人是否确实遵行准则做出判定;而CBS倡议将所有与化石燃料有关的项目都排除在外,不符合中国目前实际的能源结构和技术发展现状。


中国所遇到的环境挑战不仅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还包括应对空气污染、土地和水污染等,中国绿色债券的投资范围应该要比国际上绿色债券所包含的更加多元化。国际绿色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中国绿色金融市场需要制定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同时被各金融市场及参与方认可和接受的绿色标准,引入统一权威的绿色监管标准,进行绿色标准认证并签发统一的绿色认证标识。

 

3、绿色债券在中国的界定标准和鼓励政策

 

(1)《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


我国不但面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还面临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约束加大、生态退化等严峻形势。因此,中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必须以多维度环境效益尺度作为界定标准。项目界定应重点考虑温室气体减排、污染物削减、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效益。


据此,2015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和与之配套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纳入了6大类和31小类环境效益显著项目及其解释说明和界定条件。《目录》包括的6大类别如下:一是节能:包括以高能效设施建设、节能技术改造等能效提升行动,实现单位产品或服务能源/水资源/原料等资源消耗降低以及使资源消耗所产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下降,实现资源节约、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及污染物削减的环境效益。二是污染防治:通过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行动,实现削减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污染,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三是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尾矿、伴生矿可再开发利用,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废弃金属、非金属等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手段,实现资源节约,同时减少环境损害。四是清洁交通: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清洁燃油生产装置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等行动,降低交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节能减排效益。五是清洁能源:通过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耗,减少化石能源开发、生产、消耗所产生的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利用,实现污染物削减及温室气体减排效益。六是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实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灾防灾、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环境效益;采取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经营和保护、推进生态农牧渔业、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2)《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明确对12个领域提出了重点支持,包括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低碳试点示范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

《指引》还提出,在满足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并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在《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措施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 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3)《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


2016年3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2016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将绿色公司债券定义为依照《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其中绿色产业项目范围可参考2015年的《目录》及经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相关机构确定的绿色产业项目。

 

(4)《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5》


2016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5》“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专栏指出,人民银行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二是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此外,为降低发行人成本,允许发行人在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信用高、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三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债券存续期间还要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是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5)《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指导意见》提出,    要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6)《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年3月3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完善绿色公司债券准入管理“绿色通道”制度安排,持续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便利性。发行人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或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信息。申请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应当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认定依据或标准、环境效益目标、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内容。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提供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或约定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也应当披露上述内容。

 

(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7年4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8)《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7年6月23日,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印发《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包括江西省赣江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贵州省贵安新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广东省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内的五省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提出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发展绿色保险。支持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中长期绿色产业项目投资运营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提升直接融资能力。

 

(9)《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


2017年12月27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是我国第一份针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机构资质、业务承接、业务实施、报告出具、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指引将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所提出的“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目标工作予以落实;此外,指引也对文件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推进,即绿色债券存续期原则上需进行评估认证。

 

4、国内外绿色债券的标准对比


由上述关于国内外标准和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市场的两个标准为市场主体自发形成、自愿参与,体现了“自下而上”的市场导向;而我国的标准为政府部门制定,体现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不同的导向导致国际与国内标准主要在项目范围、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信息披露标准以及优惠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1)绿色债券种类与项目范围


国际和国内各项标准对绿色项目的范围有一定的重合,但同时又各有侧重。GBP概括性地归纳了八大类绿色项目,CBS在GBP的分类标准上尤其是低碳领域的分类上进行了细化;央行及发改委发布的两项绿债标准则以GBP为参照,结合国内产业特点与行业分类习惯进行了修正。尽管在大类划分有较多重叠,但是区别也同样明显,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GBP和CBS两项国际标准都将化石能源项目排除在绿色项目范畴之外;而中国的标准则根据我国实际能源结构和技术发展现状,将煤炭和石油的高效清洁利用作为绿色项目进行扶持。国际标准为自愿性规则,因而其中未设定严格的技术标准;而国内标准对节能技改项目的具体技术类别、新能源开发项目的能源转化效率等指标,都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制定了详细、严格的技术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2)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各有侧重


GBP、CBI规定绿色债券资金应在专门账户中进行管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跟踪,发行人通过正式的内部流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此外,发行人还应至少一年一次提供关于绿色债券发行情况、标的项目进展,以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的报告。国内标准对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较为具体,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专户管理。除普通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外,绿色债券还需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

 

(3)政策激励机制存在显著差异


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体系是“自上而下”形成的,有基础实现政策上的协调配合,从而强化绿色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GBP和CBS等绿色债券标准体系则不具备这样的激励条件。国内目前的政策加快和简化了绿色债券审核程序、放宽了准入条件,为绿色债券提供了申报受理和审核的绿色通道,提高了融资效率。此外,相关政策文件还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前文所述的绿色债券规则,和国际绿色债券规则相比也存在独特优势,但这些规则存在着多个部门监管竞争的问题,给绿色金融市场带来法律适用的不便,且相关规则更多的是一些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目前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引来引导发行人、承销机构等做好发行前后相关准备工作以及缺乏包括信息披露、外部核查等约束在内的必要制度安排。因此,有必要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统一绿色债券的制度规范,构建明确的有关发行人内控、信息披露和外部核查的具体规则,有利于旨在投资绿色项目的公司充分利用这一融资工具,全面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 

 

三、2017年绿色债券市场分析

 

2017年中国大陆境内贴标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2083.8亿元,包括76个发行主体发行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113只。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可以划分为6大类,分别是节能、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源以及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有54只绿色债券资金的募集用途投向多个类别的用途,发行金额占比为79.7%。


从发行主体所在行业来看,2017年发行绿色债券的主体涉及金融业、采矿业、电力能源类、水务类、制造业、交通基础业、商业服务及物品类、综合类8个行业。其中银行业仍占据主导地位,共有23家银行参与发行38只绿色债券,发行只数占全国36.89%,总计发行金额1244亿元,占全国发行规模64.20%。[2]


从目前已有的绿色债券发行案例看,即使主业不是绿色产业的发行人,只要募集资金投向是绿色项目,也可采用这一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可以用于某个绿色项目的一部分,也可以用于项目的全部投资;发行人既可以为正在开展的绿色项目融资,也可以在将来再投向符合要求的绿色项目。在资金运用上,发行人可以将它用于绿色项目的直接生产经营,可以用来购买或租赁绿色产品,支持绿色消费,可以用来支付获取绿色技能、证书或相关核准的成本开支,可以将公司持有的绿色金融产品再次证券化,以绿色金融产品的收益偿付新绿色债券的利息等。募资资金在绿色项目的使用方式较为灵活,这也体现了现有政策对绿色金融的多方位支持。


2017是债市整体萎靡的一年,绿色债券发行金额不但比2016年略有增长,且发行只数增长超过一倍,市场对绿色债券认可程度越来越广泛。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更多直接参与绿色债券发行认购的途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绿色金融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1]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614/c64094-29340001.html

[2]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2017年度总结》,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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