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关于“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认定及实际履行要求的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专项解读系列之一
2019-11-22

 

一、有关“对赌协议”的最新规定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以对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例如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统一裁判思路。《会议纪要》共分十二个部分、一百三十个问题,其中,在“公司纠纷案件”部分,最高院首次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对赌协议”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什么是“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而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有哪些类型?

 

根据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对赌协议”包括三种类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以及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及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类型

认定原则

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

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事由

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

基本原则:不直接依据协议本身判定对赌协议无效+不违反公司法相关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实际履行。

具体区分两种情形:

回购股权:目标公司已依法完成减资程序的前提下,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金钱补偿:目标公司在有充足的利润对投资人进行金钱补偿的情况下,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金钱补偿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二、瑛明评述

 

关于“对赌协议”效力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2013年的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被认为是“对赌协议”第一案(有关该案的具体解读,可参见《最高院首次对对赌协议效力作出认定》)。该案为“对赌协议”的处理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对赌协议”有效,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虽此后有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作出不完全一致的认定和判决,但由于“海富案”的终审判决由最高院作出,因此这一原则对于司法界及法律实务届均有深刻影响。

 

可以看到,本次最高院《会议纪要》有关“对赌协议”的最新规定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态度发生重大变化,即:原则上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实际履行中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为此类“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履行构建了立体、全面的法律考量逻辑基础。这不仅体现了最高院对鼓励投资实体企业、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综合考量,也体现了最高院对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三方利益平衡的考量。

 

对于投资方而言,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得以正式确认,无疑是重大利好,但应该看到,仅有效力上的认可还不够,还需要能够实际履行。为此,投资方需要考虑在投资文件如何通过法律条款的设计有效落实相关“对赌”安排,例如:在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启动目标公司的减资流程?在要求目标公司现金补偿的情况下,如何让目标公司的利润最大程度留在目标公司而不外流?这些问题都值得思考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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