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与竞争法
2020-03-17


一、欧洲竞争法律师的一些观察与思考

 

区块链技术曾经仅被当作是一种小众的利基技术 (niche technology),当时思考区块链技术中的竞争法影响尚为时过早。可是现在人们意识到,区块链技术应该跟20世纪90年代的互联网浪潮一样受到重视。本文概述了区块链技术是什么以及区块链中的利益相关方在做什么。在明确这一点的基础上,我们将判别区块链生态中利益相关方的行为是否会构成对竞争法的违反。

 

让我们先从区块链技术诞生的缘起开始谈起。当发生交易的双方之间互相信任并且交易过程有迹可循,交易机制才会正常运转,特别是在双方需要进行多次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数字资产可以重复复制,因此必须确保在交易方不希望发生的情况下数字资产交易不被进行复制。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解决方案,具有“分布式记账”的特点,这一特点的本质是确保任何总账上的信息变动都必须经过利益相关方的一致同意。区块链技术通过改进,甚至可以取代现有的建立信用和证明的方式方法,包括处理与律师、公证人、公司印章、协议副本、官方(政府组织)记录、销售契约和正版认证相关的各类业务。

 

区块链共有四项技术支撑。首先,加密技术作为解决信任问题而应运而生的产物,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以将公钥和私钥进行配对的公钥加密技术为例,一个人可以将一条加密后的信息通过接收者的公钥(干扰信息的开源软件)发送给该接收者。然后,接收者可以用其唯一的私钥来解密这条信息。第二项技术叫做哈希(Hash)技术,这种技术会将接收到的数字信息输入转化为加密过的数字信息输出。哈希技术的功能是确保经过转化后加密的数字信息输出在从发送方到接收方的传递过程中不会被篡改。第三项技术是链条技术。每个链条由经过密码验证过的信息块组成。每一个信息块之间均有哈希链接。在链条内的任何地方对交易做出修改都会影响信息块中的哈希值并会因此打断链条。第四项技术是共识同步,即确保利益相关方在链条被打断的情况下不承认(授权)该交易行为。这在利益相关方组成的私人区块链社区中相对容易实现,但在公共区块链社区中,则必须将共识同步技术构建到区块链体系架构中来。

 

因此,竞争法究竟是如何适用于区块链及其利益相关方呢?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市场支配地位这个问题。在目前及可预见的未来,由某一特定的区块链来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似乎不太可能发生。然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可能情形是拒绝交易(不允许某一实体加入区块链社区)。举个例子,试想一下在欧洲各银行间存在一个区块链用于银行同业支付业务(也可能存在另一种银行同业清算的方式,即传统方式,其行之有效但相比之下却效率低下且成本高昂)。如果有一家新银行想在欧洲开展业务,与其他银行竞争,那么成为该区块链的成员则显得尤为必要。如果因为某些非客观因素或基于不客观、不合理的成本基础,导致新银行被拒绝进入区块链或无法成为其中的一员,这就可能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各类可供替代的区块链所组成的社区可能会在同一市场进行运作。与一些互联网市场类似的是,一个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可能会诞生。对利益相关方而言,通过降低市场参与的价格以促进市场份额的提升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诱惑性。然而,想要认定某一实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正在实施掠夺定价行为较为困难。成功的例子也有。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超高定价也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但先前的案例表明,想要认定超高定价行为的存在更为困难。其实无论以何种方式,并不是区块链技术本身使得相关行为难以认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相关方认为他们“独特”的区块链正在区块链革命的现阶段实施滥用行为,实属过分担忧了。

 

至于反竞争协议,研究成员间的区块链协议与其他组织的协议相似,例如农业合作社、贸易组织协定、行业标准制订组织以及体育组织。在一些方面,例如使用特定工具以达到排除效果(比如哈希工具MD5)可能不具有反竞争性。这些工具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区块链能够正常运行,并且特定的区块链只能使用一种工具,至于仅为区块链社区中两个利益相关方而订立的特殊协议不大可能。这与区块链的概念和架构背道而驰。这就意味着在拥有200个利益相关方的区块链中,比如说其中有10个利益相关方,他们是无法对区块链采取秘密行为的。如果有任何利益相关方力图使得区块链能够在违反区块链自身所建立的协议及工具的方式下运行,该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将不会对区块链的运行或其信息[1]产生任何影响。

 

信息交换是所有卡特尔的共同要素,这也是区块链的基本要素。在同一市场竞争的利益相关方能否因使用区块链而构成卡特尔?信息交换能否使他们在市场上做出更为明智的决策?答案显而易见,如果能用区块链来支持或促进卡特尔,那么当然,使用电子邮件或者电话也应该可以。

 

真正需要思考的是,区块链的性质是否会在无意间催生或助长卡特尔行为。这一可能性的主要原因是区块链的透明性要素。原则上,区块链上的每个成员都可以找到该区块链上发生的某项交易的交易细节。这就意味着会产生价格协调行为,因为区块链中的竞争者可以比之前更快、更精准地看到价格变化,并因此使其未来的定价行为与此相适应。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区块链交易所记录的任何其他能够影响竞争的实质性信息要素。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个问题,但是解决方案也是现成的。虽然区块链上的所有成员的确共用一个总账,并因此可以看到相同的信息,但是有些信息是可以脱离总账而单独进行存储的。例如,有关产品销售和所有权转让的信息可以记录在总账上,而产品售价则可以不记录在区块链上,当然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这些保护措施对公共区块链而言尤其相关。对于私有或混合型区块链,我们可以通过在节点层面(即所连接的每一台计算机)设置访问权限,来拒绝区块链内不同等级的信息访问。另一个潜在问题则是,利益相关方可能会向区块链中添加“噪音”或信息,即使这类行为对其他人而言没用且也无益于区块链的运行。比特币早期就发生过这种情况,即利益相关方通过添加注释的方式来验证交易,但其实这是不必要的。这些信息是否会引起竞争方面的问题取决于信息的性质,特别是如果信息涉及区块链用户的竞争界面。

 

从本文对区块链相关的竞争法问题的简单讨论中可以看出,企业无需因违反竞争法的重大风险而对使用区块链过度担心,这一点似乎并无争论,但还是应该思考区块链所包含的信息,特别是当区块链是由互相竞争的实体所组成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从区块链中过滤或删除这些信息。考虑到区块链的性质,这些结构性要素应该被纳入区块链的创设阶段。当然,正如亚当·斯密斯所说:“同行鲜少相聚……但其所谈必结束于对公众的阴谋”,人们无法通过有意创设反竞争效果的人来排除反竞争效果。

 

随着科技的革新及其在加密货币领域之外的应用,我们可能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现阶段,不应该出于竞争法原因就阻止企业慎重思考区块链科技的各种可能性。

 

二、美国的最新做法

 

事实上,实践中已有相关竞争执法机构对区块链平台亮起了“绿灯”。2020年2月初,区块链航运联盟TradeLens从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获得了一项重要的反垄断豁免。通过该项豁免,TradeLens联盟中的5家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能够合作提供用于TradeLens平台的相关数据。TradeLens平台为供应链事件数据提供数字通讯的API接口,并允许供应链中的被许可方共享文件以降低成本。于2020年2月6日生效的,且未被联邦海事委员会否决的相关《合作工作协议》允许签署该协议的各集装箱班轮运输方交换涉及供应链事件的信息,并就进一步开发TradeLens平台开展协作,而不用担心违反竞争法。可是另一方面,该协议将特定的市场竞争信息排除出了豁免的范围,例如该协议并未授权相关方讨论“由单方部署的船舶容量”或向客户提供海上运输服务的条款条件或利率费用。

 

三、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针对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9年2月15日开始实施。另外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目前,全球主要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要把依法治网落实到区块链管理中,推动区块链安全有序发展。”[2]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已被置于国家战略层面,相信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会在中国呈蓬勃发展之态势。与此同时,依法治网、加强监管也是区块链发展的应有之义。现有有关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定法律位阶较低。为应对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国家战略,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家会制定位阶更高的法律规范,从立法角度为区块链技术本身构建完善的顶层设计,这样才能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区块链技术的规制和管理提供“接入端口”。

 

正如前文所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与发展对我国的反垄断监管已然提出了挑战。在执法层面,一方面,在区块链技术的法律顶层设计尚在完善中的情况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以审慎的态度介入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但与此同时,执法机构也需监控在当前的法律监管体系下区块链技术可能对市场竞争带来的不确定因素。2020年1月,《〈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纳入了作为新业态的互联网。具体而言,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拟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此次修订将新业态的互联网问题纳入法律监管,在这一信号下,我们是否可以预见区块链技术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情况下亦可能被纳入我国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进行专项规制?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取决于区块链技术未来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区块链技术是否会成为继互联网产业后中国的另一个新兴产业,相信这是诸多利益相关方所共同关心的话题;另一方面取决于区块链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影响,且对此影响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否需要专项规制。两个方面互为关联,相互影响。

 

现阶段,区块链技术可能引发的竞争问题仍可放在中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审视和评价,亦可借鉴欧美关于区块链的相关竞争立法执法实践。以信息交换为例,如前所述,可以将一些敏感信息(如产品售价)不储存于区块链上,或者设置不同等级的信息访问权限,从而避免竞争者之间通过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竞争敏感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即在排除一些竞争敏感信息的前提下给予相关信息交换协议豁免。

 

[1] 在一个区块链中,通过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可以将区块链划分为不同的组,从而产生区块链中的“分叉”。然而,这些分组行为被所有区块链利益相关方所知晓。因此,这些行为是被认可的,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由社区进行验证。比特币在2013年3月12日就发生过类似情况。

[2] 资料来源:《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链接:http://cpc.people.com.cn/n1/2019/1025/c64094-3142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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