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与其征求意见稿对比简评
2020-04-15

2020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于其官网上公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稿”)。本次正式稿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如下几点变动:

 

一、调整了禁止刚兑的表述

本次正式稿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禁止刚性兑付的表述。虽然《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的类似表述,但是资管产品本身就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关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规定,本身已包括金融机构无刚兑责任且不得刚兑的含义,因此在正式稿中已明确规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形下,删除禁止刚性兑付的表述,不改变资管业务禁止刚兑的实质。另一方面,本次正式稿将“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调整为“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强调了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二、扩大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在保险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方面,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列举的基础上增加了“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三、留有其他销售机构代销保险资管产品的空间

征求意见稿对保险资管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限定在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但是正式稿增加了“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后续业务发展留有空间。

 

四、托管人职责表述与证券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保持一致

在托管人职责方面,正式稿对托管职责表述做了调整,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托管人职责规定保持一致。

 

五、删除了关联交易条款

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正式稿删除了关联交易识别及报告的条款,具体细节在其他监管规定中明确,以便与银保监局近期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更好衔接。

 

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正式稿的比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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