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升级
2020-09-18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投诉办法》”),《投诉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商务部第2号令公布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即将迎来“换代升级”。

 

《投诉办法》旨在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是中国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出台背景

 

1. 满足外商投资基本法具体落地的实际需求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生效,外资三法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外商投资规范体系迎来新时代。尽管《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均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作出规定,但是如何完善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则,将投资保护方面的有关制度落到实处,2006年版《暂行办法》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的实际需求。在此背景下, 商务部自2019年11月启动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2. 回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国际国内的关切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持续蔓延的冲击,不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面临供应链断裂、成本上升等多重压力,加之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逆全球化回潮的影响,部分外国投资者考虑撤资搬离,不仅加剧了中国经济下行的压力,也对全球经济繁荣造成巨大的威胁。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和留住外商投资,有利于缓解中国国内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助于化解逆全球化趋势,进一步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

 

主要内容

 

《投诉办法》共33条,和《暂行办法》只有17条相比,篇幅大大增加,并分为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五章,投诉事项更加全面,投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投诉工作规则更加清晰,权益保护制度更加有力。

 

我们就《投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梳理,希望有助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好用足《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的相关制度,加强自身权益保护。

 

1. 哪些事项可以进行投诉?

 

《投诉办法》第二条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投诉的事项进行了界定,其中,可以进行投诉的事项包括: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投诉办法》强调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主要解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因此以下事项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包括在投诉事项范围之内: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2. 向什么部门投诉

 

《投诉办法》确立投诉工作分级负责的制度,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央和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分工协调,各自负责解决的投诉事项如下: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

投诉工作机构

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

处理的投诉事项

 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投诉工作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多选择,投诉人依照《投诉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3. 如何进行投诉

 

《投诉办法》明确了投诉方式,投诉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其他要求。

 

投诉的准备

具体内容

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是否存在如下情形的说明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材料语言

中文,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提交方式

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委托投诉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4. 投诉如何处理

 

第一,严格的时限和流程

 

《投诉办法》为投诉工作机构处理投诉工作设立了严格的时限和流程。自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此外,《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强调协调机制的运用

 

《投诉办法》明确了投诉协调方式,加大了投诉协调的力度,推动投诉事项协调解决。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推动投诉双方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解决投诉问题。

 

5. 权益如何得以保护

 

《投诉办法》为消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顾虑,强调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述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投诉办法》体现了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为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诉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指引和制度保障,是中国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宣示。各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人可以利用《投诉办法》规定的“委托投诉”方式,通过专业机构及人员,进行委托投诉,切实保护自身合法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