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 | 新冠疫情下企业商务合同风控解惑
2020-02-18


由于中国爆发的新冠病毒疫情,企业开展经贸投资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各级政府严厉的控疫措施也给各类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了极大影响。


为了帮助企业应对新冠疫情期间的上述问题,瑛明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结合自己在劳动、诉讼、仲裁等业务领域的成功经验及对商业惯例、政策、法律适用的深刻了解,针对可能引发的争议提出如下建议,供企业参考。


01、买卖/采购合同


由于此次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及各省市对假期及延迟复工发出了明确通知。企业的迟延复工或多或少将会影响合同的履行。一般而言,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条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情势变更”情形来处理。


1.1 卖方企业


1.1.1 卖方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并参照政府的相关防控隔离措施及复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1.1.2 如若因此次疫情影响,卖方企业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卖方企业立即  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对卖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导致其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向客户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合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假期和迟延复工通知作为凭证,同时要求迟延履行且变更合同;


1.1.3 如因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产品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 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以及疫情对卖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1.1.4 无论是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企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1.2 买方企业


1.2.1 买方企业应当立即核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清点核查;确认后,建议买方企业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影响合同的履行,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


1.2.2 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受到此疫情影响,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


1.2.3 在核查企业自身需求的同时,建议同时核查企业是否受疫情影响、是否能否够按时收货、验收及付款;


1.2.4 如因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服务/产品接收、付款的,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以及疫情对买方企业接收服务/产品、支付的影响及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假期和迟延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1.2.5 如买方已经就服务/产品付款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需要作出不同的处理。如因疫情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如果延期履行不影响双方权益的,可以协商延期履行,并形成书面文件;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能够履行的部分应继续履行,确实不能履行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对于不能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并明确不能履行部分对应款项的退回;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买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卖方退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将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要求写明,做好从其他渠道购买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同时保存好与供应商协商沟通的文件。


02、租赁合同


2.1 关于在疫情期间是否减免租金事宜,经检索案例(参照非典期间司法实践)并参考判决情况,对于已签署的租赁合同建议如下:


2.1.1 出租方及承租方均应检查租赁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租金减免等条款,为主张租金的调整/不予调整寻找合同依据;


2.1.2 对于支付固定租金的承租方,应注意保留相关经营收入锐减的证据以及政府关于停工停产、迟延复工的文件; 


2.1.3 承租方应尽早向出租方提出租金减免的要求,避免在租金支付期限已过、自行不付或少付租金后再提出租金减免要求;


2.1.4 若双方无法就租金减免达成一致意见,承租方应及时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租金减免情况对应的诉讼时效为3年;


2.1.5 部分地方已经就租金减免发出了倡议书,建议租赁双方对相关政策保持关注,并保存好租约、疫情期间和去年同期损益表,以便后续申请费用减免或缓交。


03、服务合同


3.1 服务企业停业或因疫情无法提供服务的


一般来说,因疫情导致的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一般而言在服务合同中均会被纳入“不可抗力”条款,可按照不可抗力原则进行处理;


3.2 消费者单方面取消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因客观原因取消,如政府的隔离措施、防控工作需要等原因而取消的,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因主观原因取消,如主观担心消费过程中存在感染风险而取消的,是否能够解除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继续履行合同会面临危险可能的,可以尝试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


3.3 退费


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基于公平原则由服务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损失。


04、关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分析:


根据现有司法实践来看,虽然有法院判例认定“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亦有少部分法院认为疫情为正常商业风险的一部分,也有部分法院按照情势变更进行处理。


参考2003年6月11日生效实施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文件已于2013年4月18日废止,但该文件的精神对于此次新冠肺炎引发的纠纷仍有借鉴意义。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不可抗力进行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对于道路被封闭、房屋被强制隔离、店铺被强制停止关闭的主体而言,合同客观上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要件。但即使此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就一定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需要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履行不能需要与不可抗力事件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许多合同的履行方式已有更加丰富的选择,只有各种方式均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碍,无法履行。而对于并未被强令停业、商铺仍可营业的商户及企业,是否能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变更合同,需要结合相关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个案分析。


05、关于合同解除权的分析


5.1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合同中已经就疫情发生,合同主体即享有解除权进行了约定的,合同主体可根据合同约定视情况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


法定解除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行使法定解除权。但前提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客观上受不可抗事件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当事人无法引用该条款主张解除合同。


5.2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主体各方均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原则上不得再行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生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当事人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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