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 | 疫情下紧急措施的关键词法律解读
2020-02-17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出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下称“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防控措施。随后,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等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部门一系列的紧急措施随即全面展开。这一系列紧急措施中涉及一些常见的关键词,我们却未必完全了解,甚至针对某些关键词,可能还存在一些误解。


一、疫点、疫区



背景1:武汉疫情各国撤侨

背景2:世界卫生组织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疫点是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爆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如果社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暴发疫情,应当将病例可能污染的范围确定为疫点,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住户、一个或若干个办公室、列车或汽车车厢、同一航班、同一病区、同一栋楼等为单位。原则上,病人发病前3天至隔离治疗前所到过的场所中,病人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空间较小且通风不良的应列为疫点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了社区传播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社区为疫区。


目前根据官方公开信息,尚未看到被相关政府部门直接确定为疫点、疫区的报道,2020年2月10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中仍只是将武汉市等被列为重点区域。世界卫生组织(世卫)将这次疫情列为国际健康紧急事件(PHEIC),并未如谣言所称将中国列为疫区国家。事实上,在 2005年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 年)》之后,世卫面对突发疫情更多针对的是事件而非国家,世卫从来没有将整个国家划为“疫区”,但不可否认,目前所有紧急措施实际上确认了疫点及疫区的存在,只是尚未上升到整个国家被确认为疫区的危险高度。


二、隔离、封锁



背景1:湖北人员隔离

背景2:武汉市区封城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第一条规定,“隔离”系指将病人或受染者或受染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与其他个人和物体隔离,以防止感染或污染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区级地方以上人民政府可在疫点、疫区内采取紧急隔离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六条(四)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指挥部决定,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者疫区采取封锁、隔离、疏散、停市、停会、停演、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在程序上至少有两个前置条件,一是被确定为传染病疫点或疫区;二是经法定授权机关作出决定。目前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强制隔离、自行隔离、小区封锁、城区封锁等,但根据目前公开的报道,各地政府采取隔离及封锁等措施在程序上存在诸多瑕疵,例如,根据规定只有确定为疫区或疫点,方可采取隔离措施,而且封锁隔离等紧急措施应由省指挥部作出决定,但目前封锁区域及隔离人群范围不明确或被放大;作出封锁隔离决定机关主体不合法,同时还存在封锁隔离措施不当、不及时等问题。


三、征用、征收



背景1:大理征用重庆口罩

背景2:武汉征用大学宿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令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征用令包括征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行人员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时间以及征用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执行应急处置征用令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行为;所谓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权的行为。征收的标的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用的标的则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且征收属于一种常态工作,而征用是基于紧急状况下的应急措施。可见,在当前疫情爆发的紧急状态下,一些政府部门征集一些单位或个人的口罩等用作应急物资,首先应当明确其性质属于征用行为,一些媒体报道普遍表述为征收(如口罩征收令)是错误的。其次,政府征用物资的征收主体依法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余主体是无权实施征收行为的,一些街道指挥部直接征用物资在主体上是不合法的。第三,征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应当依法由有权机关作出书面的征收令,并对征收物资进行登记造册。武汉政府在征收大学宿舍过程中,对学生宿舍的物品未加妥善保管,随意丢弃破坏,在程序和措施方面明显不当。第四,征用物资应当是及时给予补偿的,补偿的原则应当遵守合理补偿实际损失原则,避免出现由被征收单位承担被征收物资差价损失的情况。


四、训诫、行政拘留



背景1:李文亮等被训诫

背景2:多地多人拒戴口罩被行政拘留


训诫通常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违反法庭规则等情形,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批评教育的处置措施;在行政领域,训诫是公安机关针对尚不宜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口头上的严厉的批评教育,属于教育性的事实行为。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取消了训诫方式,但在《信访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中仍有存在。训诫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也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李文亮在同学群中发布疫情情况,先被当地公安机关给予训诫,后因感染病毒去世,被称为疫情的“吹哨人”及“带着训诫书上天堂的英雄”。人们对李文亮所遭受的训诫愤愤不平。客观讲,当地政府在处置疫情方面确有措施不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取消了训诫的处罚方式的背景下,当地公安机关依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向李文亮出具训诫书,显然法律依据错误,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传染病有严格的报告、通报、公告程序要求。在官方发布消息之前,散布疫情信息,即使信息真实,也因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社会利益,有违保密法规要求、工作纪律要求。李文亮基于职业正义,披露疫情情况,精神可嘉,但其方法不当,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也并无不可。可见,无论是李文亮,还是当地公安机关,所作所为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也都存在违法之处。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多地政府已经发布命令通告(口罩令),要求广大群众在酒店、饭馆、超市、公共交通工具等公众场所以及密闭空间,必须佩戴口罩。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只是倡导性告知,无需严格遵守。事实上,这是爆发传染病疫情后,政府部门基于疫情防控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所有人有义务遵守执行。对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在疫情期间,大家应遵守规定,严格佩戴口罩,利己利人,切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