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的春节假期及延迟复工期工资怎么付?
2020-01-28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国务院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按照国务院原放假计划,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及调休,1月31日及2月1日为工作日,2月2日为休息日。


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上海通知》),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本市区域内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随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上海人社局通知》),以确保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就上述通知,我们围绕本市企业重点关注的与延长假期及延期复工期的工作安排及工资结算问题整理分析如下,供读者参考。


隔离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上海人社局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国务院通知》,春节假期延长的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而2月2日原本就是休息日,所以实际延长的假期为1月31日和2月1日两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中仅1月25日至1月27日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为调休安排。而本次延长的春节假期系因疫情防控情形而临时增加的适用于全体公民的特殊假期,不应认定为常规的法定节假日。


此外,根据《国务院通知》及《上海人社局通知》,在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而根据《劳动法》,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仅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可安排补休且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据此,我们理解延长的特殊假期可视同于休息日处理,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可参照休息日加班标准予以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鉴于此,企业亦不可将该等“特殊假期”天数冲抵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就临时增加的类似特殊假期视同休息日的处理,我国有相关先例可供参考,如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按照当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延迟复工期的工资支付


根据《上海通知》,除去上述延长的春节假期外,当前延迟复工期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而2月8日及2月9日原本为休息日,故此,本文所述的延迟复工期指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


对于延迟复工期内的工资发放,根据《上海人社局通知》,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前为2480元),该支付标准与《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一致。此外,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延迟复工期内,部分企业针对某些可灵活办公的岗位(如咨询、管理及销售等),可选择要求并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上述通知暂未予以明确。我们理解,延期复工与上述延长春节假期的特殊假期并不相同,延迟“复工”(而非“延长假期”)是因突发事件,减少人员聚集及防控疫情的应急措施,非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亦非全民增加的特殊假期福利。若企业可安排员工在保障员工健康,企业有效运营及防控疫情的前提下灵活履行职责,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而非加班较为公平合理。


此外,企业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无法灵活办公的员工,合理运用年休假制度,考虑安排该等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但提请公司垂注的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针对法定带薪年休假,公司虽可统筹安排,但仍需考虑员工意愿,在当前市政府明确发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能对统筹安排自己的法定年休假会有不满情绪。对于公司额外提供的福利年休假,我们认为本身即是企业福利的一部分,可按照企业既有的年休假制度予以安排。


延期复工的安排是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避免疫情传播,属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如无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目前上海、苏州市及浙江省已就延期复工予以明确指引,其他省市的延迟复工消息时间指引表,相信也会很快公布。


延迟复工避免了疫情传播,但亦影响着数千万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发展,并关乎于企业的重大利益,对于延迟复工期如何定性、工资如何计算及是否可冲抵带薪年休假等问题,有待于国家及各地相关部门尽快给出明确的答复,以期对用人单位的影响及损失控制到最低程度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