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创板看金融开放及风险防控
2019-07-26


01、前言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金融业开放是中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金融业开放既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亦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客观需要。


以证券市场为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趋于成熟。但是,相比英国、美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证券行业主要的交易市场——A股市场,仍然存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投资者欠成熟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大金融业开放,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将是一个重大利好。具体来说,一方面,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越高,市场越成熟,外国金融机构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相对越高,也更有意愿进入中国的证券市场;另一方面,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会对股市环境、投资者构成、上市公司的治理等起到改善作用。


我国在证券行业监管政策方面应更快地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理念,对接国际通行的监管惯例,从而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国际标准、有竞争力的监管体系。在扩大开放的同时,须重视防范金融风险,使监管能力与开放程度相匹配。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法规条例,上海、深圳交易所制定具体规则。为配合金融开放政策,2017年7月,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分类评级办法,旨在引导行业提高经营效率、提升核心竞争力、优化风控。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开放的不断扩大,行业监管也会紧跟美国、英国、日本等先进资本市场的监管经验,适时做出调整。


大力发展经济,必须积极促进国内民营企业发展,调动一切可以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再次明确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意见包括三大要点:1、加快民营企业的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2、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3、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意见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解决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以及民企违约,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以及央行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奖励为主的见效缓慢等问题。


2019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了十九条工作措施,包括发挥货币信贷工具导向支撑作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势、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加强部门协同等5个方面。其中科创板成为“十九条”中的一大亮点。《实施方案》中第十条强调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配合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民营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相关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第十一条强调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强“科技创新板”。研究设立“文化创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探索境外股权、债权等多种融资方式。通过《实施方案》的出台,为各部门支持民营企业提出了明确的量化目标,着眼于长效机制,并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上海金融中心建设优势,推动构建专业、联动、全面的融资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力度。


02、科创板的设立


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提出过战略新兴板的概念,拟设立专门板块支持初创企业的融资,也是当时中国证监会的工作重点,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包容和支持力度。但由于市场条件尚不成熟,以上想法在探索阶段就停滞了。一些科技创新企业当下仍频频选择赴香港、美国等地上市,而目前尚不具备盈利能力的一些高科技初创企业,也急需市场资金的支持,因此改革的急迫性显而易见,要留下好企业、创新型企业,增强资本市场的融资能力,就必须改革。


科创板的正式提出,一方面是由于国内资本市场经过持续的改革,逐渐趋于成熟,另一方面也是国家发展战略的必然: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进博会上表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1]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2019年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与此同时,上交所就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关于科创板及试点注册制的2个管理办法及2个信息披露准则,上交所正式发布实施6个配套业务规则及并同步发布了4项配套指引。


这样迅速的变革在资本市场是不常见的。这一增量改革措施无疑将增强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补齐服务科技创新短板。科创板为中国科技型企业提供了一条全新融资的绿色通道,有利于中国独角兽企业的成长,也有利于吸引全球的投资者。它就像一块试验田,既能让科技创新企业登陆A股,又能试点注册制,为制度创新和完善积累案例经验。


03、科创板的定位与判断


设立科创板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包容性,更好服务具有核心技术,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口碑的企业。无论是注册制还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这些条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有所放宽,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规定,科创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科创公司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即核准制下要求企业要连续几年盈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上市。


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硬性条件则体现在企业的行业定位。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指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面向的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上述产业分布基本上与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列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对应。


发行人应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出具《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出具《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上交所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上交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


随着科创板的深化发展,上述标准可能进一步扩大。


04、科创板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激励作用


如前文所述,科创板的设立,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包容和支持力度。


短期之内,科创板得到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大量关注和响应,从科创板开板(2019年3月22日)至今日(截至2019年7月8日),目前的已申报企业达到142家,其中87家企业已问询,1家企业中止审核。已有31家企业已经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其中正在提交注册的企业6家,注册生效的企业25家。[2]已申报的企业中,新一代信息技术类企业及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企业占比较高,可以推测未来这一领域会是众多高科技创业公司的申报科创板时的所属行业。


目前过会的企业可以看出,国家从政策和资金两个层面出发,正在积极大力引导我国半导体产业的崛起。发展半导体产业已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政府给予了税收、资金、金融等全方位支持。面对其他同样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的资本及科创板的政策将会同样提供进一步的支持,为其保驾护航。


05、现有科创板法律体系如何防范风险


(一)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与传统企业相比,科创企业的模式、技术、产品更新,但研发和经营失败的可能性也更高,普通投资者把握企业价值的难度更大。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更加强调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要求科创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到科创公司经营决策往往更加快速灵活,为帮助其提升商业竞争力,《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也同步提升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弹性和包容度,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新闻发布与信息披露衔接(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和规则豁免(科创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等方面,给予科创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交易所从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角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以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采取5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发行人有前述行为,已经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二)建立严格的退市标准和程序


严格的退市标准和程序充分体现了科创板“宽进严出”的特点。退市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


交易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包括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3亿元;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低于400人;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的,交易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规范类强制退市: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公司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的相关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两个程序,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压缩退市时间,取消暂停上市的环节,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不再设置专门的重新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不得提出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永久退出市场。


此外,由于面向科创型企业,一些退市条例的制定就显得非常贴合行业实际。例如,如果研发型上市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股票也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科创企业商业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较大、经营风险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价值判断能力。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另一方面,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方面的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做出调整。




[1] 东方财富网: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5,20181105977313775.html

[2] 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kechuangban/2019-07-08/doc-ihytcitm04286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