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再解析
2019-04-26

               

近日,《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在由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并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施行四年以来,终于迎来了首个行政和解案例。那么,这个试点实施四年以来才终于有了第一例案的行政和解制度,究竟有着怎样的内涵?下面,就让我们给读者作个浅要的介绍。


一、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由于现行《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成本(处罚)太低,一段时间以来,在中国证券期货领域,尤其是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频发,各种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宥于调查手段和权限,对个案调查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使行政处罚具有滞后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尤其是企业而言,一旦遭受监管机构调查,其正常运营将遭受较长时间的影响。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后,最终利益受损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而中小投资者利益如何获得更及时有效的保护一直是个难题。现有法律虽然赋予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诉讼本身,尤其是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方面,在程序、举证等环节往往出现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复杂和诉讼结果不确定等情况。以上种种,促使国务院办公厅在2013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俗称“《国九条》”),提出“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


正是在此背景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时化解矛盾、稳定市场预期”,中国证监会才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二、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行政和解含义


中国证监会在对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2. 行政和解适用范围与条件


行政和解主体仅限于证监会与因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而被立案调查的行政相对人,后者限于因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及其他违反证券期货规定行为被证监会调查。需特别指出的是,行政和解中监管部门仅限于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无权进行行政和解。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1)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
(2)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其中,对于条件(1),《试点办法》并没有具体阐述证监会正式立案后必须经过何种必要调查程序,但《试点办法》明确指出,立案调查不满3个月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除外。因此,行政相对人只有在证监会连续调查满3个月后,且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无法明确时提出行政和解申请,证监会方能受理。


行政和解同时在以下情况排除适用:

(1)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2)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3)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认定不适宜适用的

(4)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试点期间不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3. 行政和解的程序(为便于阅读理解,以图表和文字两种形式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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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行政和解程序需由行政相对人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2)受理

证监会和解实施部门就案件是否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条件书面征求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案件已经移送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的,应同时书面征求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行政和解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由和解实施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3)和解协商

和解实施部门受理之后可以就《试点办法》规定的事项,以当面协商形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和协商。进行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协商期限为三个月,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


(4)签订和解协议并公开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和解协议应包含:①行政和解的事由;②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数额、方式;③行政相对人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以及消除、减轻涉嫌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具体措施;④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期限;⑤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行政和解金数额是行政和解协议中主要内容之一,确定行政和解金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1)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后依法可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2)行政相对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获收益、所避免的损失;(3)其他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则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履行管理职责,投资者可以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获得补偿。


(5)行政相对人履行和解协议

和解实施部门监督行政相对人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6)案件结案

行政相对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和解结案通知,并抄送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终止案件的调查、审理。


三、结语


对于监管机关而言,行政和解有利于调查工作效率的提高,促进结案处理,稳定市场预期,同时也能通过和解协商、和解协议的履行,纠正行政相对人的不规范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和解有利于快速解决争议,减少其案件调查而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同时也能助其及时发现不规范行为并予以改正,恢复企业正常运行;而对于受损投资者,行政和解则丰富了其救济途径,使其得到及时的保护。虽然,《试点办法》施行四年后方才迎来第一个行政和解成功的案例,但我们还是期待该制度在监管机构调查处理证券期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中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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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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