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明观点 | 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与转化途径分析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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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顾珈妮 | 彭泽雨

目录

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发展

二、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

三、医企合作的前景分析




引言 

与其他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三高一长”的特点,即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长周期1上海市的科技成果主要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中国科学院在沪各研究所)及医疗卫生机构,其中,高校的成果转化数量及金额最高。2021年,上海市有三级医院56家,二级医疗机构123家,卫生技术人员总数23.96万人,总诊疗规模达2.72亿人次。2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得比较突出的却屈指可数,主要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下称“上海九院”)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下称“中山医院”)。2022年11月14日,中山医院被授予首批“上海市产医融合创新基地”试点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相比,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更加特殊和复杂,机构内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制度的落实更加困难。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卫健委等多部门于2022年11月17日联合印发的《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下称“《细则》”)将于2022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

  • 医疗卫生机构是如何与科技成果转化联系在一起的?

  • 《细则》有何特别之处,为何称其为医疗机构的重大利好政策?

本篇文章将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切入点,结合医疗机构的特征对医疗机构成果转化的发展进行梳理,对转化途径进行分析,以期帮助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企业寻求更加高效、高回报的合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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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6年2月

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2016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自此,我国在国家层面形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体系。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就医疗行业而言,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已经十分明确,持续推动医学的科学发展,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以实现医疗成果的科学转化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决定实施“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的战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6月印发的《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开展前沿医学科技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等措施;

党的二十大报告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驱动力”,科技成果转化则是将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紧密联系的重要途径。

生物医药是上海“十四五”重点发展的三大先导产业之一,上海作为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丰富、科研条件良好的一线城市,近五年间也陆续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以细化医疗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由于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特殊性,其科技成果转化的通道一直未完全放开,近三年间,上海市也在一些政策文件中逐渐扩大医疗卫生机构在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例如:

2019年3月
2019年3月公告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即“科改25条”)提到“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研究机构在科研活动中的选人用人、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设备采购、建设项目审批等自主权”;

2020年5月
2020年5月出台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三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扩大……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2021年5月28日

2021年5月28日发布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重点提出“建立科技成果全周期管理制度,健全机制保障”,强化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现路径;


2021年6月1日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四、强化临床研究转化与医企协同(一)加强临床研究成果转化激励。依托‘促进市级医院临床技能与临床创新行动计划’,支持相关医院开展临床研究及成果转化。”

《细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主要制定依据,对市内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细则》共二十三条,每一条都在序号后的括号内明确了条款类别,第三条规定了《细则》的适用范围,第四条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及转让方式,其他条款则从不同角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阶段及相关人员所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细则》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内部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第三条(范围) 本操作细则面向本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定义)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不难看出,《细则》重点突出了市内公立医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范围的划分也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结合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对于特效药、疫苗及体外诊断的高需求,《细则》特地将“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放在科技成果范围的最前列,COVID-19时期涌现出的一批医药科创成果在《细则》的指引下将获得持续发展与收益。


实际上,在《细则》出台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0月印发的《上海市加快打造全球生物医药研发经济和产业化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已经为公立医院的科技成果转让奠定基础。《措施》提出高水平孵化平台的建设目标,“支持高校附属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方式,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试点探索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解放公立医院科技转化途径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公立医院的转化热情、盘活众多沉睡专利、极大提高成果转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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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途径有自主实施和医企合作,后者主要包含两种途径:


01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将科技成果转让或授权许可给企业
02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其中,转让和授权许可的回报比较固定,在达成相关转让和许可交易、签署合同时即确定交易价格,而作价投资回报的时间周期更长,机构和科研人员可通过持有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更多的股权投资收益,具体回报值受市场对该科技成果需求的影响。

就高校、科研院所来看,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平均合同金额为96.6万元,其中作价投资平均合同金额最高。3公立医院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本的一部分,而国有资本的创业投资因为政策原因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作为市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中心,在其管理制度中就规定作价入股须以公立医院本体作为股东,且不允许代持行为。4截至2022年4月,以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为研究对象的调研指出,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多以许可为主,转让较少,尚未出现作价入股的案例。5因此,在本次《细则》明确前,上海市的公立医院缺乏作价投资成功案例,加之医疗行业人员普遍时间紧、任务重,无暇顾及成果转化或转化意识不强,许多科技成果在成功申请专利后因缺乏足够的转化途径而沉睡多时。

(一)科技成果的转让与许可

转让或许可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易,核心在于交易双方确定对价,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转让或许可费用,转让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从交易获得即时、固定的经济回报,受让方取得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交易对价的确定方式包含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协议定价即交易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商定的交易对价,最终对价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的磋商进程和商业安排。挂牌交易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科技成果转让方在交易场所设定挂牌价,愿意接受该价格的一方即最终受让方,二是技术交易机构开展的挂牌交易服务。就后者而言,与转让方直接设定挂牌价不同,交易双方在协商后将商定的对价在交易场所挂牌并办理交割手续,交易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的作用是保证该次交易公开、透明,降低合规风险,避免给企业埋下隐患。上海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机构有上海技术交易所、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以上海技术交易所为例,其服务范围包含为技术交易方提供交易咨询、成果匹配、信息梳理、投融资对接等一揽子服务,以此嫁接金融资本,链接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全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6
就转化和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而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下称“华西医院”)制定的相关制度十分具有参考价值,如《转让许可标准化管理流程》《专利标准化管理流程》。7根据该等制度,华西医院的专利申请和成果转化主要由成果转化部门负责,经过层层审核及会议评估后才能够进入转移转化程序、进行资产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财务部负责),具体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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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华西医院《转让许可标准化管理流程》


根据上海九院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上海九院内部也制定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定期公告的科技成果转化案例均以该《管理办法》为基础来开展。在转让或许可中,交易双方需要在协议中明确交易内容及形式,以2022年12月2日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告(颞下颌关节数字化咬合垫及数字化功能模块牙套矫治器)为例,协议基本内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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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

从字面来看,科技成果的作价投资是将科技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作价入股是最常见的投资方式,其本质是成果资本化。从被投企业的工商信息来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属于知识产权出资。在作价投资交易中,交易对价并非一次性固定下来,而是通过出资方(即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换得被投资企业一定的股权来实现,出资方获得新身份——股东,被投企业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因此,作价投资交易中的出资方的收益取决于被投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状况,相较于转让或许可,出资方有更大几率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可见,作价投资对“产学研”联盟的形成十分有利,因为在交易过程及交割后的经营中,科技成果完成方和社会资本方产生了更为紧密的联系,受利益捆绑的影响,机构及研究人员和资本方的动力都得到激发,也便于双方对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进行持续的跟踪和评估。并且,供方技术所形成的股权会动态增值,故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较小。8

华西医院在2018年就已经制定《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九条激励政策(试行)》,即业内人士通称的“华西九条”。华西九条明确规定,“允许成果完成人与医院实现协议约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或股权比例,成果完成人可在申请专利或专利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前与医院以协议的方式实现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属或股权比例,并允许成果完成人以个人名义占有股份”,该条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职务科技成果为基础的专利权归属问题,原本依附于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不再只能归公立医院享有,双方不仅可以就其转化的权益进行约定,还可约定由医生本人享有。

此后,华西医院制定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标准化管理流程》,与转让许可流程类似,作价投资也主要由成果转化部门负责,经过多层内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移转化手续。在作价投资方面,华西医院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作价投资体系。以华西医院2022年5月26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公示为例,华西医院以科技成果作价,并通过关联公司投资的方式向新设立的企业出资入股,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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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华西医院有3家存续中的对外投资企业,其中成都利康、四川华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西健康”)为其全资子公司。华西医院在另一项科技成果“抗新冠肺炎疫苗等21项”交易中,由华西健康与其他合作企业共同成立新公司,华西医院以此实现作价投资。华西生物及华西健康均由华西医院控股,在前述两例转化交易中作为医院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持股并管理相应股权,华西医院将成果所有权转让给被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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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二季度止,我国生物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共有236家首发上市,共募集资金近4,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有93家生物医药企业登陆科创板,有50家企业通过18A登陆港交所主板,募集资金分别高达1,383亿元人民币以及1,144亿港元。9基于生物医药的行业特性,监管层会重点关注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主要项目的合同签署、主要协议约定、研发成果、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等问题。10春丽医疗(688236)在其科创板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一节中披露其专利申请数量,并且提到其从2010年起与多家医院合作及建立医学数据库;南微医学(688029)在其科创板招股说明书“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中披露其与全国各省市十几家三甲医院开展的临床研究合作,并且在“成果转化情况”中披露其在医学影像设备方面与国外知名高校医院一同开展临床试验合作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南微医学披露的98项专利中的8项为与医院共有。

国外已经形成十分成熟的技术转移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OTL)模式,例如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Stanford OTL)、德国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Steinbeis Transfer Centers, STC)等。我国近几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急剧增长,因此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也设立了自己的技术转移办公室,但跨主体的相关平台还比较少。

2020年10月30日,为落实“科改25条”,徐汇区成立上海市首个“区域型TTO(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即技术转移办公室)”平台,旨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激发和释放。在《细则》出台前一周,上海市徐汇区出台《徐汇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旨在扶持注册在徐汇区的一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公共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其中第7点提到鼓励科研事业单位健全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创业实施细则,支持单位开展赋权试点。

结语


《细则》的出台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对自身科技成果更多的自主处置权,而当前政策和社会资源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很大,对于医疗机构和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领域的企业来说均是重大利好。


各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可依托政策的支撑,激发机构科研和转化的活力,为机构研究人员谋求更加合理和丰厚的回报,同时积极与社会资本展开合作,建立“产学研”良好闭环生态体系。

注释:
1.郜文,首医大产业经营与管理中心成果转化部主任,《中国科学报》,2021年11月24日。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17日。
3.详见《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1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
4.详见张敏等:《关于医院职务发明专利采用股权作价形式交易合理性的探讨——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转化工作实践经验为例》,《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第33卷第4期,2020年8月。
5.王寅等:《上海市医疗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发展策略》,《中国卫生资源》,第25卷第3期,2022年5月。
6.详见上海技术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tte.com/about。
7.详见官网资料下载专区:http://www.wchscu.cn/scientific/achievements/download.html。
8.何豪等:《上海市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对策研究》,《卫生软科学》,第36卷第11期,2022年11月。
9.10.详见毕马威:《2022中国生物科技创新50报告(第一届)》,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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