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了独立性的标准
新的《独董办法》增加了独立董事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同时还明确将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作为判断独立性的标准。
二、新增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三、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四、强化独立董事履职要求与变化
《独董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赋予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权利,并将独立董事行使前述权利的审议程序由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改为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董办法》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审议应由独立董事审议的相关事项。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事项。
《独董办法》第三十六条细化了独立董事知情权的保障,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独董办法》在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职责中要求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同时还要求对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独董办法》第五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通过强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进一步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监管。《独董办法》维持了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作用机制,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董办法》增设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事前认可机制,披露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任免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独董办法》细化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内容,提名委员会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调整了原《独董规则》中规定的独董事前认可事项范围:将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范围从“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调整为“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新增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要求;删除原《独董规则》中“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规定。
《独董办法》第三十条新增要求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独董办法》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说明其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使得独立董事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运营情况和风险,增强独立董事的监督效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透明度。建议独立董事及上市公司做好现场履职的证明文件留痕,保证前述要求落实后的可追溯、可核查。
《独董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同时,《独董办法》第三十三条丰富细化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独董办法》将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导致独立董事撤职的会议次数从三次调减至两次,并提出了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的时限要求以提高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频率。
《独董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新增要求,“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董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新增补选时间要求,独立董事被解聘或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五、其它修订内容要点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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