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明观点丨一文带你了解“四省市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规定”
2023-11-07

图片本文作者:卢嘉倩律师

目录

一、加氢站的定义
二、加氢站管理部门
三、加氢站用地管理
四、加氢站建设管理
五、加氢站运营管理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蒋利军2023年10月31日在SNEC第八届(2023)国际储能技术和装备及应用(上海)大会上致辞表示,我国已累计建成加氢站400余座,加氢站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在营的有280座。


同时,202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进一步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6年)》的通知,其中“主要任务”提到将在全市累计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在临港新片区探索建设制氢、储氢与加氢一体化站。近期,浙江省发布《浙江省加氢站发展规划》,拟建设加氢站50座以上、日加氢能力35.5吨以上;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发布了《青岛市加氢站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规划布局公共加氢站80座全国各地对于氢能产业日益重视,在氢能应用的最重要基础设施加氢站的布局速度上都有大力发展。与此同时,各地也出台了氢能及加氢站布局的配套规定,对加氢站的建设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实务指南。


本文就上海市、广东省、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个省级发布加氢站建设规定进行对比和浅析,通过对比来介绍现申请加氢站资质的法律现状及主要的规范内容,使读者对新建加氢站的管理体系有概括性认识。


主要依据的内容为:

  • 《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22.01.07)

  • 《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23.10.07)

  • 《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22.12.29)

  • 《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23.06.02)



一、加氢站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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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加注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及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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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加氢站,是指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燃料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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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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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加氢站的氢燃料有气态氢或液态氢。


浅析:

加氢站的定义基本趋同一致,即为燃料电池汽车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河北省增加了“加氢合建站”和“制氢加氢一体站”,在上海、广东和河北都在逐步试点“制氢加氢一体站”,因此加氢站的定义范围预计今后也会包括合建站和一体站。



二、加氢站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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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加氢站的建设管理、消防审验和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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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加氢站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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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加氢站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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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氢站规划。盟市及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区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浅析:

加氢站的建设管理部门为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三、加氢站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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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新增加氢站用地招拍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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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经营性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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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氢站用地参照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建设用地模式进行实施。


【非经营性用地】 在下列区域(领域)内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或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港口、机场、矿区、各类园区(聚集区)等特定场景;

(二)城市公交、环卫、物流、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车辆停放场站;

(三)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生产经营企业;

(四)有关运输示范线路;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领域)。


非经营性加氢站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确需转为经营性加氢站的,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停止运行的须按规定向所属企业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加氢站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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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未明确约定。


浅析:

除内蒙古自治区未明确加氢站用地的规定外,归纳来说加氢站用地一般为商业用地在自用加氢站中可以允许租赁或建设用地上建设加氢站。只有上海明确新增加氢站用地需要招拍挂,在其他地区是否可以用商业用地转让方式有待探讨,该商业用地也需要符合区域的加氢站总体规划布局。



四、加氢站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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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市一般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加氢站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注:加氢站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需向城市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加氢站的施工建设应符合GB/T34584-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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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1. 立项审批: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备案。


  2. 规划用地审批: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例外情形:现有加油/加气站红线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油气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规划工地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 建设审批:

    (1) 住建部门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核发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 气象部门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


  4.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备案。


  5. “三同时”:加氢站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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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1. 新建审批: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省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例外情况: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已取得加油(气)站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


  2. 竣工验收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加氢站管理部门备案。


  3. “三同时”: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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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1. 新建备案: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加氢站项目暂参照天然气加气站(CNG)建设项目管理。

    加氢站报建审批或备案后,应在审批或备案后2年内开工。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建设修改: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由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二次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


  3. 竣工验收后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浅析:

四省市对加氢站的建设审批基本归纳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备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广东省的建设验收由建设部门备案;河北省的竣工验收由建设部门和加氢站管理部门(住建局)备案


河北省和广东省都强调了加氢站的安全设施需符合“三同时”的要求,上海市和内蒙古未提及但实际操作中应当都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强调了,加氢站项目暂时参照天然气加气站(CNG)建设项目管理。



五、加氢站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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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1. 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经营许可”),有效期8年。

    申请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经专业培训及考核合格的人员;

    (2)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氢气质量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37244)的标准);

    (3) 有符合《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管理规程》(GB/Z34541)相关要求的企业各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加氢站经营企业设立的加氢站,还应当依法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以下简称“供气许可”),有效期3年。

    (1) 布局应当符合本市加氢站规划要求。

    (2) 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技术规程》(DGJ08-2055)等的标准。

    (3) 有符合标准的氢气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4) 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5) 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注:经营许可和供气许可的申请、延续、撤销、注销、变更,汽车加氢站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等情况按照《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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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省市加氢站布局;

  2. 有符合国家的气源并签订意向协议(制氢加氢一体站除外);

  3. 应符合国家级地方现行规定,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有符合标准的氢气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

  4. 有固定经营场所;

  5. 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6. 配备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1人,加氢作业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每班至少1人);

  7.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8. 进行安全评价;

  9. 其他条件。

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应取得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充装许可证。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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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1.  氢能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氢能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 氢能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 氢能生产、储存、充装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5.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

  6. 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7. 氢能企业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用。

  8. 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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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1. 在国家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前,应向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向车用氢气瓶充装氢气的加氢站,加氢站运营主体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2. 加氢站建设项目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后,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试运行方案并进行专家论证,全面评估加氢站安全性能,论证结果有关情况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试运行结束后,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结果评审,经专家评审合格的,报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正式运营。

  4.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氢能产业发展情况,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合理制定加氢价格,并向社会公开。

  5. 加氢站需要停业、歇业、复业的,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执行。如因突发情况暂停营业的,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及时向运营管理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

  6.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的,加氢站运营单位应提前30日向运营管理部门备案


浅析:

四省市对于加氢站的运营管理,存在如下不同与特点:

  1. 上海分为对“经营企业+加氢站”管理模式,经营企业需要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氢站取得《燃气供气点许可证》,主管部门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广东省对加氢站进行条件审批,投入运行前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3. 河北省在竣工运行后向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待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出具“加氢站运营批复”每年报送上一年度运营管理年报


  4. 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规定了加氢站的试运行备案、氢气价格指定方式、对如何“停业、歇业、复业”及“转让、售卖”进行约定的。



六、结语

截至2023年上半年,中国累计建成加氢站在全球占比达到32.2%,为全球最大的加氢站保有量国家,累计建成400余座,但2022年中国加油站总数量达11.50万座,加氢站和加油站的数量无法相提并论。


加氢站是氢能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建设之一。丰田首席技术官在2023东京车展接受采访时透露称,由于加氢站建设非常困难,从而限制了氢燃料电池车Mirai的销量,这款车“并不成功”。其实最主要的,不是丰田对技术攻克缺乏毅力和执着,而是氢能源的技术发展和推广障碍实在太多太大了。


从本文的对比和浅析来看,中国对加氢站的建设管理都迈开了新的步伐,多地提出以“燃气”方式来管理“氢气”。


从条例上来看,逐步明确了加氢站建设和管理归口,给企业以明确的方向,给主管部门有了执行依据;同时也注意到“氢气”长期作为“危险化学品”管理,在管理规范中仍对其安全性和规范性进行了谨慎性规范,比如建设需要遵守安全管理规范的“三同时”要求等,管理的严格性和安全性要求仍会保持较高的要求。


从长期路径来看,相信氢能源发展会在审慎且开放的环境下逐步继续发展和推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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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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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嘉倩 

     磐明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

卢律师拥有十年以上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和全方位的专业能力。行业领域涵盖碳中和与碳减排、生命科学与健康、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信息数据、大型工业机器人及电子设备等。在涉及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增发、非公开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及公司并购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实际操作经验。


Jiaqian.Lu@brightstone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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