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明观点丨股权投资争议解决系列文章(一):股权投资争议发展概览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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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兴 | 李天涵

目录

股权投资争议数量

二、股权投资争议案由

三、新近法律动态

四、总结



引言 

股权投资通常是指为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某一公司的价值溢价或者享受某一公司的经营利润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本系列文章项下“股权投资”的概念仅针对就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包括认购增资和受让老股)行为。


股权投资的概念发源自美国,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在我国出现并发展至今。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前一次世界经济危机影响的淡化,我国股权投资在2014年至2017年逐步达到高峰。


近年来,由于新冠疫情及经济周期规律的双重作用,世界经济遭受了极大冲击,同时由于我国产业升级、国际局势紧张等问题,部分产业项下外商投资有所转移,再加上历史上股权投资的周期性等多种因素,因股权投资而导致的争议数量呈现显著的上升,而这些争议以及相关判决,也反之对于股权投资领域中的特别条款的含义、法律效力、在我国的适用起到了解释和明确的作用。因此,对于当下股权投资争议的理解和分析,对于后续就股权投资进行争议解决或提前设置合理有效的合同条款进而避免股权投资争议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呈现数据库检索过程和结果的形式,尝试概括股权投资争议目前的发展情况,并更新司法动态以供各方了解当下发展现状。需要提醒的是,本文的检索过程及结果仅限于特定数据库数据,仅供本文有关股权争议的趋势分析使用,本所不就检索的时效性、准确性、客观性作出保证,相关分析亦不构成本所之法律意见。


一、股权投资争议数量

就股权投资争议数量,本所就法律文书检索设置了相关检索条件。经检索,结果共显示裁判文书161,963份1,其中判决书共140,638份,不同裁判日期和判决书数量前10的地区的判决书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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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结果而得,裁定书共有21,325份,其中不同裁定日期和裁定书数量前10的地区的裁定书数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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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虽然2001年至2018年之间的裁判文书可能因为网络尚未完善发展而没有相对完整地收录,但是还是可以从检索结果看出,自2017、2018年以来,我国就股权争议而产生的争议存量大、增量快。虽然数据上显示,2021、2022年的判决书与裁定书数量较2020年有所下降,但我们认为,该等短暂下降与新冠疫情在武汉、上海和全国各地的爆发不无关系,尤其是上海作为全国的经济中心,2022年3月份开始的停摆导致的无论以上海为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署地的大量案件处置的停滞,都可能会影响案件股权投资争议案件的裁判速度。而在可预见的未来,疫情带来的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经济影响、俄乌战争、中美贸易战等国际事件带来的政治影响,将继续发酵并对于股权投资市场带来持续的影响,而市场的低迷与变化也将加速股权投资争议案件的增加。



二、股权投资争议案由

对于投资人而言,进行股权投资的目的在于盈利,而进行股权投资的底线在于风险防范。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投资人在于被投资公司/个人签订股权投资合同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优先权机制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通俗地说,即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就投资人在行使股东权利、决定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退出投资等方面,设置特别条款,以保证投资人在该等方面获得优于其他股东或不低于其他股东的特别权利,以保障投资人的投资以满足其风险控制/防范的需求。

在实践中,最为常见且最为重要的优先权条款有如下几项:



     1

业绩对赌条款:

即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或其创始人/实控人约定公司特定的业绩目标,若该等业绩目标未实现,则被投资公司或其创始人/实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业绩补偿或其他方式,保障投资人的收益或资本退出;


 2  

优先购买权条款:

即在公司其他股东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时,投资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等股权的权利条款;


 3  

优先认购权条款:

即被投资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认购注册资本的权利条款;


 

共同出售权条款:

即在公司特定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共同出售其所持有的股权的权利条款;


5  

优先清算权:

即投资人具有优先于其他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获得分配的权利条款;


6  

反摊薄条款(反稀释条款):

即投资人通过合同设定,防止公司在继续引入投资的过程中使投资人的原有投资权益比例减少或发生价值贬损的条款;


7  

回购权条款:

即在投资人投资企业的过程中,若发生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公司或其创始人/实控人未能完成上述条款中的义务),投资人有权要求相关方以特定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权利条款。



就该等条款,我们在上述一、股权投资争议数量”的检索结果中进行了进一步检索,得到相关条款的检索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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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股权投资争议的司法实践中,对赌条款、优先购买权条款和回购条款是较为容易引起纠纷的。进一步地,我们就该等三类条款的历年判决书/裁定书数量进行了检索,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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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检索结果可知,虽然涉及对赌条款、优先认购权条款和回购条款的争议近年来均呈现上升趋势,但其中因对赌条款和回购条款引起的股权投资争议数量的增长尤为明显,这提示广大投资人在设置关于该等条款的合同约定时,应当更加注意其中的要素和风险,以规避可能的诉争以及不必要的风险。



三、新近法律动态

虽然股权投资的概念由来已久并已在我国经过一定时间的适用和实践,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也一直在摸索和建设中,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推进,更加完整的股权投资法律规制体系和司法实践将是可以明确预见的,而近年来出台的数项法律法规也清晰地印证了这一趋势。


比如,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多项规定对于股权投资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引导,如《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投资人的基础法律权利2;又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有效解决了法学界就违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问题的长期争议。若将该条款适用于股权投资的情境下,则提示投资人应当尽快尽早督促被投资企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例如完成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避免造成投资人非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同时,2019年最高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不仅对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进行了说明,同时还对于对赌协议的定义、适用和实践做出说明,比如在对赌的内容系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考虑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在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的情况下,保留投资方在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另行起诉的权利。除此以外,《九民纪要》同时还就股东出资、公司人格、公司担保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另外,出于新冠疫情的爆发所带来的影响,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就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解释和说明,以辅助因新冠疫情所带来的合同履行不能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司法判断,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等。该等解释和说明,虽然是针对新冠疫情下产生的相关纠纷,但也对于我们理解有关概念并在日后处理股权投资纠纷或者协助进行股权投资的过程中起到指引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国际经济发展周期的循环、国际关系的剧烈变化,我们正处于市场震荡的大时代中,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也因此受到冲击,并引发日益增加的股权投资争议和纠纷,因此投资人、被投企业、实控人等利害相关方应当加深对于股权投资条款的理解并更加合理地进行合同条款设置,以达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控制甚至避免投资风险的目的。

我们后续将继续发布针对股权投资相关争议的分析文章,帮助利害相关方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安排的司法实践和风险要点,敬请期待。



本文注释:


1本检索结果及下文类似检索结果,仅代表通过所设定之检索条件而得的裁判文书数量,并不当然等同于因股权投资争议所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仅供对于相关趋势的有限推断。

2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5567599559638037&wfr=spider&for=pc,年度观察专题|中国投资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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