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明观点丨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务资料行使知情权
孙斌 
2024-02-27

全文3776字丨阅读时间9分钟

观点速览



孙斌 博士

磐明律师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务资料行使知情权。



01

以案说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985号曲某与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管理中心、上海龙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伙企业纠纷


裁判要旨

尽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约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3日,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德丰杰龙升中心”)成立,基金业协会登记编号P1001189,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出资人为曲某、上海龙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优公司”)及案外人李某1、李某2、朱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龙优公司,委派代表李某1。


2015年2月16日,龙优公司(作为甲方)与曲某(作为乙方)及案外人朱某(作为丙方)、李某1(作为丁方)、李某2(作为戊方)共同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本企业名称为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经营期限为10年;有限合伙人为曲某、朱某、李某1、李某2,普通合伙人为龙优公司。第17条约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第18.3.5条约定:执行合伙人每季度应将本合伙企业的各类投资的状态以书面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报告。第26.1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26.1.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018年8月23日,某律所代理曲某向德丰杰龙升中心、龙优公司及案外人李某1致《关于促请提供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务会计账簿、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的律师函》,要求将德丰杰龙升中心的财务会计账簿、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通过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曲某。之后,各方就曲某行使知情权事宜协商未果。


2020年6月15日,德丰杰龙升中心的合伙人李某1、朱某、李某2及龙优公司共同作出《关于对有限合伙人曲某除名的决议》,载明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如下:对有限合伙人曲某予以除名。会议认为除名原因是合伙人曲某存在下述行为:

1.在担任本企业北京分部负责人时,违反《合伙协议》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以北京分部的名义向曲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举债,造成本企业较大经济损失;


2.作为有限合伙人,故意注册多个以‘德丰杰龙脉’为商号的企业,抢注多个侵权域名、注册含侵权微信公众号,在线上线下经营中使用近似的标识,对其身份做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实施混淆性经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出具(2020)京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判决生效之日起,曲某、龙脉控股公司、龙脉资产公司、龙脉资本公司、龙脉投资中心、龙脉基金中心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曲某、龙脉控股公司、龙脉资产公司、龙脉资本公司、龙脉投资中心、龙脉基金中心共同向龙脉股权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8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473,618元”)


2020年6月16日,德丰杰龙升中心向曲某致《关于对有限合伙人曲某除名的决议》《除名通知书》


2020年6月17日,曲某向德丰杰龙升中心致《除名回复函》,认为对其予以除名的合伙会议决议违法、无效。但之后,曲某未就该决议向法院起诉。


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德丰杰龙升中心、龙优公司向曲某提供德丰杰龙升中心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经审计的会计报告进行查阅并复制;


2.判令德丰杰龙升中心、龙优公司向曲某提供德丰杰龙升中心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财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内容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查阅;


3.判令龙优公司向曲某提供德丰杰龙升中心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所有合同。


裁判理由:


关于曲某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有权查阅的范围是“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据此,曲某应在上述范围内行使知情权,超出范围的部分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德丰杰龙升中心的其他四名合伙人于2020年6月15日以曲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作出《关于对有限合伙人曲某除名的决议》,并于2020年6月16日书面送达曲某。曲某未于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故该除名决议已生效。故对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曲某不再享有知情权。


关于曲某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法律赋予了合伙人相应的知情权,但该权利不能被滥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谨慎行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曲某对相关财务资料仅有查阅权,并无复制权,而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也未特别约定合伙人享有合伙企业资料的复制权。


法院判决:

一、德丰杰龙升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会德丰国际广场3102室提供自2014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德丰杰龙升中心会计报告供曲某查阅;


二、德丰杰龙升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XXX号会德丰国际广场3102室提供自2014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德丰杰龙升中心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曲某查阅。


三、驳回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2

律师观点


1.有限合伙人(LP)知情权的行使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知情权,并没有严格限定其行使条件,仅从知情的目的上限定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两种情况。但通过笔者检索的案例并结合笔者自身的理解,由于上述两种情况较为模糊,并不属于法院审查的重点。


相较于《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33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并没有如同《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必须行使的前置条件。


但尽管如此,笔者建议如果投资人意图行使知情权,最好如本案中当事人一样,事先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合伙企业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正式函件,明确所主张的知情范围以及行使知情权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若合伙企业仍不予配合,再进行相应催告,并最终提起诉讼维权。



2.有限合伙人(LP)知情权的具体范围

就材料范围而言,若合伙人并无其他约定,那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人能够知情的范围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其中会计账簿可以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而作为会计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是否能将“等财务资料”进行扩张解释,将其纳入知情权范围,不同法院对此理解不一。除此以外的其他材料,例如本案中合伙人所主张的“德丰杰龙升中心的所有合同”,法院倾向认为明显不属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知情权范围,故一般不予支持。


就时间范围而言,鉴于《合伙企业法》第68条、28条规定的知情权毕竟在目的性上有“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限定,因此对于合伙人退伙以后,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不涉及其自身利益,因此法院会较为关注合伙人身份的存续时间。


在本案中,由于德丰杰龙升中心在2020年6月15日作出了除名决议并送达曲某,而曲某又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因此除名后的相应资料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3.有限合伙人(LP)知情权的行使方式

关于会计账簿,《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68条均规定知情权范围仅为“查阅”。另结合《合伙企业法》第70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第71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为了有效防止有限合伙人通过“复制”会计账簿的方式损害合伙企业,法院一般倾向不对于会计账簿的知情权行使方式进行扩张解释或目的性扩张的法律续造,而严格进行文义解释仅支持“查阅”的请求。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由于《合伙企业法》第68规定的仅为“获取”,并未明确为“查阅”抑或“复制”,故在本案中,法院仍然保持着谦抑性的态度,将其理解为“查阅”,驳回了曲某的“复制”请求。


笔者认为,正如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提及,因《合伙协议》中并无相关资料的复制权,故仅在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支持曲某诉请。若对此作反对解释,可见法院亦倾向于若《合伙协议》有关于合伙人知情权的特殊约定,例如查询范围、行使方式等等,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亦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更好地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等多个层面的投资人,投资人应当尽可能促成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其有利的知情权条款,尽可能地扩张其权利界限,以便在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中作为维权的有利依据。


本文作者

   孙斌 博士 

    磐明律师

执业领域:

孙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拥有证券从业、基金从业、银行从业、会计从业、数据合规师等资格。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现服务于私募基金、数据安全、医疗、商业租赁、大宗贸易等行业领域,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致力于提供商事领域全方位法律合规服务。


Bin.Sun@brightstone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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