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研究
专题合集|李永红律师税案无罪辩护系列十篇精华汇总
2026-01-19

作者前言


在为税案当事人辩护过程中,为了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支持法院公正司法,先后检索汇编了大量法律规范和刑事案例,学习研究了中外税法论著,结合司法辩护实务形成了数十万字的书稿,根据辩护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制作了《税制基本原理与税案无罪辩护》讲座课件,趁着2025年底学校课程结束后的开庭间隙,先后在杭州、上海、景德镇和广州作了六场公益宣讲,分享了税案无罪辩护的心得体会,也听到了同行的一些反馈意见。


为响应听众的呼声,把书稿和课件中的部分内容先发一个系列文章,分享无罪辩点。系列文章共十篇。具体的辩点挖掘和意见证成,可见今后出版的书籍。


在系列文章的表述中,“税案”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的“危害税收征管罪”,区分为“税收犯罪”“发票犯罪”,包括“名为发票犯罪实为税收犯罪”的虚开行为。税收犯罪(包括虚开专票和普票行为)是实害犯或结果犯即侵害税收债权或税款物权的权益犯,发票犯罪是危险犯或行为犯即不直接侵害税收债权和税款物权而只与监管有关的秩序犯。另需说明的是,广义税案还包括刑法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属于复杂客体的走私普通货物罪。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全国管委会主任

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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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红丨税案无罪辩护的成效

一、税案系列文章序言

二、税案辩护情况汇总

三、税案系列文章说明


李永红丨税案的立法状况与司法趋势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立法过程

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罪名体系

三、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四、涉税刑事案件司法裁判的总体趋势


李永红丨税案分歧的根源:法律漏洞与概念混同

一、从立法技术上看,刑法分则条文对税收犯罪和发票犯罪的罪状表述存在体系性违反的法律漏洞

二、从司法方法上看,刑事法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实务对税收犯罪和发票犯罪的理解与税制基本原理不符,有违统一的法秩序

三、刑事控辩裁判应当在正确理解税制原理基础上厘清基本概念、用准法律规则


李永红丨税收原理与无罪辩护

一、税收原理:税收是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是债不是物

二、刑法原理:财产犯罪和部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侵害物权为原则,以侵害债权为例外

三、无罪辩点:对侵害税收债权的行为可通过刑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特定事由依法出罪,其法理基础是相关罪名不侵害国库物权而只侵犯税收债权

  • 逃税行为可通过法定的行政前置程序出罪

  • 对没有造成税收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适用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罪

  • 对已经造成税收损失的虚开专票行为,依照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对虚开行为以“虚抵进项税额”认定逃税性质进而依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行政程序出罪,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典型案例一和法办函〔2025〕1595号复函重申了该裁判规则

  • 对作为逃税手段行为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对2024年4号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文章观点,适用目的行为即逃税行政前置程序出罪的条款予以出罪


李永红丨发票原理与无罪辩护

一、发票原理:发票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付款凭证,不开票不等于不纳税

  • 发票的定义

  • 发票的正常功能与不当使用

二、发票行为与纳税义务的关系

三、不开票销售不等于不含税价格销售

  • 发票规范:发票行为、发票义务与税收的关系

  • 征管实务:不开票销售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 司法裁判:人民法院不认可“不含税价格销售”说法

  • 法域比较:通行做法是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交易金额包含税收

四、发票功能与无罪辩点


李永红丨税收法定和税收效率原则与无罪辩护

一、税法基本原则:无罪辩点的终极来源

  • 税收法定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

二、税法原则对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案刑事司法的指引

  • 区隔名义纳税人和实际负税人的商事外观主义有利于无罪辩护

  • 过程性中间事实与无罪辩护

  • 税法拟制使非常态交易获得常态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能够扩大税基,给予法律制裁会适得其反

三、借名、挂靠经营与代开发票案件无罪辩护观点的证成

  • 错误定性虚开的行政法根源——机械的形式主义立场

  • 正确定性处理的规范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复函

  • 只要开票受票行为无损国家增值税利益,就不应定罪判刑

四、形式正义与穿透思维对税案控辩裁判的影响


李永红丨税收公平原则下税法行为三分法与无罪辩护

一、税法对涉税行为实行三分法:合法行为、不合理行为和不法行为

二、不合理、不合规行为

三、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式转移销售收入避税,相关开票行为能否认定为虚开或买卖发票犯罪?

  • 基本案情

  • 起诉指控

  • 无罪辩点

  • 法律依据


李永红丨非法买卖专票犯罪的对象限于空白发票

一、问题的来源:理解与适用文章的错误解读

二、从经济常理分析,开票受票行为不可能成立非法买卖专票犯罪

三、从法律规范分析,开票受票行为不可能成立非法买卖专票犯罪

  • 从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罪状和税法规定的发票行为看,开票、受票行为与出售、购买行为分别具有各自的内涵外延,是平行存在、相互排斥的概念,虚开发票与非法买卖发票既不存在想象竞合也不存在相互牵连的关系

  • 从刑法对真、伪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看,非法买卖真、伪发票的犯罪对象都只能是空白发票

  • 从刑法对虚开专票犯罪和非法出售专票犯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看,将非法买卖专票罪的对象扩大至已填开的发票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破坏了刑法的体系化,导致司法解释对虚开行为规定的出罪效果归零

四、从发票构造分析,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票不可能完整买卖交付

五、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涉税犯罪数额要件和立案追诉数额标准看,非法买卖发票犯罪中的发票只能是空白发票

六、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曾经对非法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只能是空白发票没有任何分歧

  • 立法机关和刑法学界出版物的解读不存争议

  •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也很明确

  • 新生争议源于不负责任的投机取巧和公然违法


李永红丨涉税犯罪数额要件与无罪辩护

一、法律规范性文件对涉税犯罪数额要件的规定

二、涉税犯罪数额要件中数额的主要类型

  • 票面数额

  • 开票数额

  • 损失数额

三、数额要件与无罪辩点


李永红丨涉税犯罪分类与修法建议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分类   

  • 税收犯罪作为权益犯在犯罪形态上应属实害犯、结果犯,以具体的税收权益为客体,既遂形态要求造成后果

  • 发票犯罪作为秩序犯在犯罪形态上应属危险犯、行为犯,以抽象的秩序法益为客体,既遂形态不要求直接侵害具体法益更不要求造成后果

  • 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容易发生分歧的是虚开专票和虚开发票两个罪名,虚开出罪后争议又波及非法出售专票和非法购买专票两个罪名

二、立法技术缺陷与修法建议

    三、参考文献:税案司法和刑事辩护应该关注域内外税法学理


    作者简介

            李永红 

            执业律师 法学教员

               全国管委会主任

    • 司法工作。曾在检察机关工作13年,先后从事或分管刑事检察、税务检察和民事行政检察及工作调研等,历任区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党组副书记、市院公诉处长和检委会委员等职务,多次获立功等荣誉,1993年获评市级和省级优秀公诉人。

    • 大学工作。后调入大学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社会服务等工作25年,曾任学院副书记、副院长等职务,获评校教学质量优秀奖、校优秀共产党员、校和省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入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学术骨干培养计划,学院与省律协合作组建律师学院后曾任执行院长,参与举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和公益讲座;主编教材《法理学》,副主编教材《刑事诉讼法》,撰写案例入库教育部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独著《刑事司法论》《刑辩日记》,在核心期刊、全国性报纸、杂志等报刊发表论文、文章百余篇,获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律师工作。律师执业23年,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为涉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辩护,获无罪释放、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数十件,2018年获评省刑事专业类优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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